完善内控机制是银行改革走向深入的重中之重

2005-05-10 09:48:19    

中国银监会7日公布,截至4月下旬,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成功堵截和防范各类案件98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48865.9万元。初看起来,大家不免为之欢呼,然而,令人深思的是,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窟窿到底还有多少没有被我们发现?建行张恩照涉嫌受贿的官司仍犹在耳,今年年初中国银行金融诈骗案也不过刚刚过去几个月。面对银行改革的任重道远,我们不难发现,如何防范银行的经营风险,加强银行内控机制,规范公司治理,已经是横亘在当前银行改革走向深入的一道难以逾越的槛……

 

银行案件频发的背后是内部控制机制的缺失

 

最近,媒体上最令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恐怕就是商业银行案件的接踵而至,在中行、建行接连发生金融大案的同时,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爆出内部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贷款事件,金额高达11498.5万元。虽然今年以来,银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并制定了专项方案部署银行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截至4月下旬,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成功堵截和防范各类案件98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48865.9万元。按案件类别划分,堵防诈骗、抢劫和盗窃类案件(三类案件)93起,涉及金额46186.9万元;堵防经济类案件5起,涉及金额2679万元。按行别划分,工商银行堵防案件14起,涉及金额31392万元;农业银行堵防案件19起,涉及金额1418万元;中国银行堵防案件34起,涉及金额12417万元;建设银行堵防案件31起,涉及金额3638.9万元。四家银行成功堵防一批重大案件,充分说明,只要扎实有效地开展案件治理,真抓敢管,从严治行,就能够杜绝隐患,遏制案件高发态势,减少资金损失,维护银行信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是在从这些案件中,最早被确定为改革试点行的中、建两行案件居高,为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埋下了阴影。二是对于治理商业银行案件而言,事前防范更加重要,这就需要真正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三是从目前的案件来看,案件大致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种是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腐败,这些年这类案件似乎已经见多不怪了。第二种是商业银行基层人员进行的一些重复的、简单的、技术含量极低的犯罪,如金库里的直接偷盗、挪用客户的存款、伪造假票据、假存单以及内外勾结等等,这些在专业人士看来,都是商业银行最小儿科的管理问题。然而,分析这两类案件的原因,前者是缺乏对高层管理人员权力的有效内外部监督,缺乏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科学考核和选拔,后者则完全是商业银行内部对于银行基层管理的严重松懈和不到位。一言概之,就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缺失。此前,对于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中频频出现的银行案件,唐双宁曾表示,银行案件频发,监管部门需要从自身寻找原因,有责任解决问题。同时,他还强调银行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是银行自身内部的体制、机制、管理、监管的问题。刘明康也指出,这些案件发生,是旧体制的弊端、当前社会矛盾、社会信用环境以及传统的银行文化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与作用的结果,也是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不完善,基本制度执行不力、内控制度不落实和对基层机构特别是对机构负责人管控不到位造成的。它暴露了长期以来银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完善内控机制是四大商业银行成功上市的基本前提

 

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深化体制改革的最终落脚点就是上市,然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质量,从而影响市场的投资信心,这一问题最近两年一直在讨论,其中最核心的是怎样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所谓“内部人控制”,说白了,就是包括资产在内的企业管理和运营全部由少数高层管理人员控制,乃至暗箱操作,利益由其分享,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名存实无。“内部人控制”现象看似出在企业内部,实则是国有企业外部管理体制不健全的一种反映。虽然国家在不遗余力地推进商业银行上市,积极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注资、整改,然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并不仅仅是对其进行国家注资、剥离不良资产、进行财务重组,而是要在此基础上,推进改革的深化,要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改革,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只有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够在并不健全的内地资本市场上赢得更大的支持。但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缺陷依然故我,不仅在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上存在所有人缺位等国企通病,在董事会治理上存在党政企不分等,还在风险控制机制方面存在权力和责任的不配套等问题。

 

另外,当前的资本市场环境欠佳也提高了国家对于银行上市前的内控机制的建立的重视。4月初披露的一份最新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内地上市公司中,目前仍存在严重的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现象,累计金额为509亿元。这个数字,与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2003年相比,仅下降了不足70亿元。这无疑表明,尽管中国证监会三令五申,但行政监管的效果并不显著。而日前更有消息称,中国第五大银行交通银行因为内地市场状况欠佳而放弃了成为中国大陆首家在大陆和香港两地同步上市银行的计划。种种迹象一再表明,内部控制机制的缺失已经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想成功上市,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因为,中国商业银行的改制不等同于财务重组,不是说通过注资、降低不良资产、组建股份制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就能达到目的。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模式、增长方式、资产结构、财务结构、组织结构、内控管理及业务流程等诸多方面的改革。

 

加强内部控制是对目前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的必要补充

 

中国的金融监管自从银监会成立以来,完成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建立,银监会成为监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当中的各类风险的主角,加上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银行票据、清算支付系统的监管以及外管局负责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监管,这些就是我们针对银行的全部监管资源和构架。尽管中国银监会在其所处的制度框架下,面对其监管的银行业现状,都是在最大化地发挥它的专业化作用。国际上所有的评级机构都一致公认,银监会通过强化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机制,在加强监管、化解中国银行业信用风险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代表着中国银行业的进步。但是,我们仍然必须看到,银监会目前的内部资源、监管手段和权威对于复杂的金融创新以及新旧交织的银行各类风险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

 

首先应该引起人们注意的就是金融干部的监管。银行的高层管理干部归中央和地方组织部管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内部的各级管理人员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则专司专业任职资格审批。因此,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我们不难看出,中央和地方组织部实际管理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然而,对于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丑闻事件而言。因为这些人员的管理权限在中央或地方组织部,因此,银监会的专业任职资格审批对于中央任命的干部,没有太大份量。因此,如果考虑整个金融体系防范这类高管人员的丑闻以及案件的措施,首先应该认真检讨的是现有银行内部干部管理体制的优缺点,这也是正在改革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银行上市前和上市后都必须就这个问题给市场一个答案,而市场对于我们的回答的满意程度以及信心高低将直接反映在这些银行的市场定价之上,也就是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大小。

 

其次商业银行内部现有的业务处理与预防犯罪这两个环节从流程设计到人员分配都严重脱离,也是其不能有效提前发现一些案件的原因。而在国外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当中都有要求员工提前发现和报告可疑犯罪线索的制度和要求。可见,低级案件的重复发生确实首先暴露了商业银行在内控方面缺乏责任的约束以及能力上的“低能”。

 

不过,让公众为国有银行支付的600亿美元(国家已经先后向中行、建行、工行进行外汇注资)安全起来是监管者的责任。从最近金融当局的行动我们可以看到,银监会开展的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行动,提出的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三条意见”以及商业银行案件的领导问责制的建立都是积极的举措,也传递了监管当局的决心。但需要指出的是,从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来讲,无论是作为融资活动的规范程序,还是作为案件的外部防范问题的管理制度,都集中体现在银行内部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上。更重要的是,所有外部管理和监管当局的作用都不能替代银行内部的工作和改革。也就是说,银行改革的根本问题在于改变银行内部运行的微观体制基础。因为,作为微观企业的一部分,银行的行为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标准和规则。同样,防范这类风险,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自身在事前消除隐患,而不是事后监管当局的惩戒,毕竟再严格的处罚也不能挽回巨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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