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第三只眼看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问题

2004-09-16 11:52:06    

继去年12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在一场轰轰烈烈的经济学者关于国有资产转让与流失的争论声中,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一些操作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但国有企业资产、股权的大规模出售,是一件天大的大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约束与规范严重缺失,导致国资委如坐针毡……

从《办法》到《通知》,国资委如坐针毡

继去年12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在一场轰轰烈烈的经济学者关于国有资产转让与流失的争论声中,9月1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一些操作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这份由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发布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操作办法。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按照规定,做好落实。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公告应按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转让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约束与规范严重缺失

我国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立法机关没有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表过任何声明。目前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最高文件应算国务院所属的国资委于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但国资委不算立法机关;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国资委的行政管理需要有法可依,国资委可以而且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条例、办法。但我国立法机关还没有对国有资产大规模出售发布过任何法律,所以国资委的“暂行办法”就成了“无源之水”,那么本周出台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无本之木”了。
在这么大规模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面前,仅有一部“暂行”办法和“通知”是远远不够的。这两个文件还显得有些粗糙,无法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严肃的规范。就如一些质疑人士此前一直认为除了改制本身存在的技术性和操作性问题外,很多交易过程存在大量的权钱交易。不能否认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有私人资本和企业的经营者利用这一点侵吞国有或者集体的财富,但依靠什么去约束?《办法》与《通知》明显是不够的。
在我国,国有经济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国有企业资产、股权的大规模出售,是一件天大的大事。这样的大事本来就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由它立法来执行。如果对国有企业资产、股权转让过程、结果、定价等多方面不加以法律约束与规范,必然不可避免地导致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和国有企业改制的混乱,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给国家、给企业、给员工造成极大损失。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是根本的办法

东北地区最大的“卖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转让,形成近一年来的“淘金热”现象。对于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来说,能够与这些曾是竞争对手的大型国企合作,不但缩短了进入行业市场的时间,获得了国企中大批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继承了一片成熟的、开垦的、完善的市场,而且得到了合作伙伴在原有领域的资源和政府支持,更重要的是将自己的竞争伙伴转化为合作伙伴,突出了竞争优势。因此,面对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的转让自然成为投资焦点。
我们认为要搞好任何企业,依靠转移所有权不是根本的办法,作为所有者代表的国家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并且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去办事,寻求土地资本、货币资本与劳动力资本的有效结合,国有企业比其他企业更具有资源的优势,而且在上述三个资本要素中至少有前两个是绝对优于其他企业的,搞不好在于机制问题、体制问题、人才建设问题、文化问题、官本位问题、能力本位与知识本位缺失问题……
如果非国有企业能够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拥有最丰富资源,拥有几十年历史兴衰成败经验的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做到呢?这是我们的最大质疑。直到现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员工激励、战略方向没有形成,外部的市场对应、供需结合、资源调度没有理顺。我们认为这些真正的企业经营问题与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相比都显得不是那么难以攻克,最大的难点应该是如何正确、合理、科学、有效地解决确实需要解决的国有产权转让的问题,反而在企业的产权转让问题上马上一哄而上,争强速度,在缺乏各种法律、规章、制度的保障时会导致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和国有企业改制的混乱。可能其中更大的原因在于多数企业不愿意承担管理国有资本的受托职责了,那么国有企业与其他一切企业一样都可以让别人去搞,租赁也罢、出售也罢、合资也罢,当然只要遵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程序合法,价格公道,与任何人合作都无可厚非。

存量改革中出现的很多矛盾要区别对待

第一类别是历史上用国家财政真金白银投资而成,又身处国家垄断行业,所以,财政投资和行政垄断超额利润是这类公司资产形成的主要来源。这就是过去讲“抓大放小”里的那个大,特别是超大型国家企业。这个类别的首要任务不是产权改革或股权转让,而是顺应经济形式,进行市场化、股份化改造,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与管理制度,理顺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的多种矛盾对应关系,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第一类别是已经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现在经营困难、甚至资不抵债。这类公司的改制,重点是了断债务。股权处理和产权转让是解决债务最好的途径,需要国资委联合财政部以及多家部委规范产权、股权转让价格,保护与保障国家利益、员工利益。
第三类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国有企业或集体制公司,以联想、海尔为代表。这些公司资产的形成,依靠创业企业家和员工的人力资本、市场信用、行业政策、产品质量与市场机遇等因素。因为是从市场里杀出来的,创业企业家控制着他们领导形成资产的公司;但在法律上,公司的资产还是归抽象的国家或集体。对这类公司的改制,重点就是承认企业家和工人人力资本应该得到的合法产权,通过产权转让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需要国资委确定国有产权界限,防范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流失。文/亚博联合咨询 北京经济观察员   陈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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