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从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解决煤矿安全问题

2005-08-25 09:40:04    

 

近一段时期来,煤矿事故再次集中爆发,成为社会关注的敏感中心。而此前,煤炭生产安全问题曾经多次被提起并“极度重视”过,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治理效果并不明显。事实恰恰是煤炭生产事故发生越来越频繁,后果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社会敏感问题,因此,国家有必要从稳定社会的高度来彻底解决媒矿安全生产问题……

 

全国煤炭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国家安监总局最新通报显示,截至8月21日,煤矿企业共发生了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6起,死亡485人,同比增加了3起、379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3起,死亡951人,同比增加10起、545人。特别是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涉难。

 

而仅仅在上一周(8月15-8月21日)中国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就达45起,造成56人死亡。8月19日,吉林舒兰矿务局丰广煤矿五井(国有重点)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井下作业人员迅速升井,经确认136人安全升井,仍有16人被困井下。另外,8月17日9时左右,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镇石峪煤矿(五证齐全),主井井口地面附近储藏的炸药发生爆炸,将主井提升系统破坏,造成地面7人死亡,30人受伤;同时爆炸造成了停电等原因,致使井下45名作业人员被困9个小时,直到当日18时全部安全撤出。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上周安全生产的主要特点为:1、全国重大事故下降;2、煤矿事故上升,并且发生特大透水事故。上周煤矿发生事故45起,死亡56人,同比增加18起、10人。

 

从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清楚地表明,我国当前煤炭安全形势的严峻。我国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改革没有到位,煤矿治理效果也没有发挥明显的作用。可以判断,国家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

 

国务院应当采取果断措施规范煤矿投资

 

为了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势头,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尽快好转,避免再次出现频发的煤矿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给违规煤矿的整顿工作下了最后通牒。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对违规煤矿的停产整顿规定了最后期限。

 

《通知》要求,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中,煤炭企业生产中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逐渐浮出水面,这是以前没有关注到的现象。国务院此次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通知》特别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于此间表示,《通知》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一定要严格奉行,动员各种力量将其贯彻落实到底。一旦发现失职渎职现象,绝不轻饶。

应当说,国务院发布的这个《通知》是对最近一段时间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现象的一个强烈反应。对于遏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强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国务院对于煤矿生产中的出现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给予的反应和要求值得推敲。腐败问题在煤炭生产中表现比较普遍,官商勾结现象更是严重影响了我国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销售行为。因此,对于官商勾结问题,国务院应该拿出更加强有力的措施来予于纠正和惩罚。

 

山西铁碗治煤矿

 

山西是我国最重要的煤炭煤炭生产基地,但同时也是煤炭安全事故发生最频繁和最严重的地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针对近期接连发生煤矿重大事故现状,日前出台煤炭安全生产新举措,并发布公告,1929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井)停产整顿。这1929座停产整顿煤矿由国土资源、工商、煤炭等部门暂扣有关证照,经整治达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由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治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治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将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对已批准的乡镇煤矿,只要发现一个县(区)有三个矿井达不到验收标准,全县(区)已批准复产的乡镇煤矿全部停产整顿,收回所有的证件,重新组织验收。凡发生死亡一至三人事故矿井(包括国有矿井),一律收回证件,责令其停产整顿,重新组织验收。此次新举措还首次将劳动用工管理纳入煤矿整顿验收工作,要求停产整顿煤矿复产时必须过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就业前准入培训和参加工伤保险四项指标,只要有一项不能达到百分之百,就不能通过劳动用工验收。

 

另外,面对频发不断的矿难,山西省府决定加大非法违法煤矿的成本风险,对一经发现的非法违法煤矿,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非法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证关闭。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者,其有关责任人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煤矿造成死亡事故者,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给予一百万元的经济处罚。

 

据了解,这项即将出台的新措施还将对在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方面工作不力的党政人员给予严处。乡镇辖区内发现两处非法煤矿者,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免职。凡发现两处以上者,乡镇党政一把手免职。非法煤矿发生死亡事故者,视死亡人数,将给予乡镇党政至县党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免职或撤职处分。有关人士认为:山西省府再次出台煤矿死亡事故赔偿及经济处罚规定,旨在加大非法违法煤矿的成本风险,迫使其无利可图,知难而退。

 

煤炭安全生产关乎全局,必须着力进行调整规范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技术落后、人员素质和安全基础差,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事故总量大、死亡人数多。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现状与世界一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很大。2003年全世界产煤约50亿吨,死亡人数8000人左右。我国煤炭产量16.6亿吨占33.2%,而死亡人数6434人占80.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俄罗斯的10倍,印度的12倍。初步测算,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经济损失,高达2500多亿元,约占GDP的2%。安全生产不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直接的损失,对广大群众、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巨大心理创伤更是难以估量,煤矿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

 

煤炭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有其社会原因。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又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生产规模急剧扩大,对煤炭的需求越来越大。加上农村劳动力大量向第二、三产业转移,而安全技术和培训相对滞后,导致事故发生的机率增加。西方一些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人均GDP为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往往是事故高发期,我国正处在这个阶段。要看到这个严峻的现实,增强紧迫感。但是,为了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必须从主观上进行剖析。就煤炭行业而言,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和企业没有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放松了安全管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对于事故多发的深层次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近年煤炭供需紧张,价格上涨,用一位矿主的说法是“比挖金子还来钱。”有些企业在巨额利益的驱动下,忽视安全,超能力生产,要钱不要命。二是煤炭企业下放到地方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弱化,特别象煤炭生产,多是井下作业,水、火和瓦斯灾害严重,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全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三是全国目前仍有2.5万个小煤矿,多数开采技术落后,密集劳动,有一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事故占煤矿事故总量的70%。四是煤矿安全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欠帐多。井下一线工人大多是农民工,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薄弱。据调查,全国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仅12亿吨,但去年全国产量达到19.5亿吨,有7.5亿吨是缺乏安全保障的。国有煤矿安全欠帐约505亿元。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都采取了相关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和监管,落实责任和措施,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主体,加强法制,完善体制,扎扎实实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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