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启动股改对宏观经济稳定运行是一大利好

2005-09-07 10:03:43    

 

当前,由于银行业受制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信贷规模持续下滑,宏观经济走势已经不容乐观。9月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股改将全面铺开,也意味着要给投资者补偿,进而会有更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追逐这部分补偿。而一旦资本市场得到盘活,也将为宏观经济配置强劲的发动机……

 

9月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所作的修改共有151处,涉及45条之多。据悉,沪深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随后将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南》。这样,股改全面铺开的整体政策制度框架将搭建完毕。

 

  8月26日,中国证监会曾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50份。证监会对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主体、中介机构、监管措施等内容以及部分文字作了修订。据统计,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所作的修改共有151处,涉及45条之多。 

 

明确股改政策导向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谈到制定发布《管理办法》目的时表示,试点期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改革试点的基本操作流程,但下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所需的整体政策框架,以及存在各类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改革的程序规范仍需明确,同时,在改革试点中发现了问题,使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更有针对性。证监会在总结试点阶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下一步改革面临的实际情况,发布了《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规范,明确政策导向。

 

在回答除保荐机构外其他专业机构能否参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时,证监会发言人称,在证监会登记注册为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这是根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改革正常秩序的客观需要做出的必要制度安排,也是经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如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自身情况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保荐业务以外的顾问服务,是股东的商业决定,《管理办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强调非流通股东要履行承诺

 

  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是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切身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文件明确,“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

 

  《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中介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并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承诺义务以及保荐机构未能履行有关督导职责的法律责任。文件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发言人称,上述各项规定,从多个环节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在制度上保障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管理办法》是市场参与者改革经验的总结,是有关各方集体智慧的产物。同时股权分置改革又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证监会将在改革实践中努力探索,认真总结,使监管工作适应股权分置改革深化的需要。

 

《管理办法》中有五处调整值得仔细推敲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据介绍,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安排方面,这一办法与试点期间相比作出了五处主要调整。

 

  一是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除继续保留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外,增加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根据《指导意见》,股权分置改革是为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是股东之间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应调整。

 

  三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是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停牌安排不同于试点阶段。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全面启动股改对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管理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具有99%的雷同点,这标志着股改将全面铺开,其对维护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可以想象的是,如果股权分置问题不能尽快得到解决,将会拖累整个宏观经济。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增长幅度放缓的趋势已经渐渐形成,但由于银行业受制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信贷规模继续下滑,在继续控制土地的情况下,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不容乐观。而目前能做的,就是采取措施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吸引场外资金入市,以恢复股市的长期资本融资功能。而就国内资本市场而言,股权分置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国有银行A股上市的时间将会大大延迟。同样,如果不尽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我国130多家证券公司和40多家基金公司就会继续饱受无米下炊的煎熬,这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同样不是一件好事。目前的焦点问题就是股权分置问题能否尽快解决,并在此之后吸引增量资金入市。而《管理办法》的正式公布,意味着股改的全面启动,意味着要给投资者补偿,而给投资者补偿就意味着流通股要升值,那么就会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市场追逐这部分补偿,而资金进入越多,股价就会上升,非流通股进行补偿的动力就会越大,这是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一旦资本市场盘活,无疑为宏观经济配置了强劲的发动机,有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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