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过程并不顺利

2005-03-21 11:12:24    

央行日前公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国家从制度上为商业银行分享个人信用信息搭建了一个平台,而对于普通个人而言,则是提供了一份反映个人信用信息的“信用档案”。换句话说,《管理办法》实施之后,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回顾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历程,其实并不是很顺利。我国针对个人的征信体系建设始于2000年。2000年7月1日,在央行的参与和支持下,上海市率先开展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100多万上海市民成为中国首批拥有信用记录的个人。

此后,央行加快了中央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这一系统吸收上海试点的经验,在已经运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企业、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查询网络。

在央行的努力下,2002年,全国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央行的征信工作重心开始转移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上来。

2004年12月15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始试运行,除北京外,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等6城市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开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联网查询。

最新的工作进展:个人信用信息的联网查询,最近又扩大到了6个省,按照央行的工作规划,2005年年底前,将实现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届时,所有获得资格的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社,都将实现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与此同时,根据征信法制建设、征信市场发展以及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逐步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更加完整地记录个人信用信息。

之所以说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不顺利,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长期缺失。特别是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的个人征信水平落后别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现代社会必然是一个讲信用的社会,特别是在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个人征信的体系建设就显得更加迫切。然而,由于我国在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很多金融业务不能正常开展。严重限制了现代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最近两年,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正在朝着现代信用文化社会迈进。

 

央行公布信用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我国加速进入信用文化社会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日前公开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内容包括总则、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罚则等内容。虽然该办法只有短短37条内容,但她意义重大,宣告了中国人民银行为之努力数年的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即将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从此,个人信用的“污点”将无处可藏,在科技化的信用管理手段面前,诚实、守信,势必成为越来越多人们的选择。我国社会也将由以物质追求为目的的商品社会进入信用文化社会,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必然推动社会向健康、诚信、和谐的方向发展。

那么,这个牵涉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和社会个人“荣辱”记录的“信用档案”到底包含哪些内容?据悉,内容主要有三方面,分别是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具体说,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对于金融机构的规范而言,该办法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为了使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更加的规范和实用,同时,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遇到以下五种情况,须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审核个人信贷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审核企业信贷申请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另外,该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或者违规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行为将予以严惩。按照办法规定,银行未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的并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以及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由央行责令改正,可暂停或终止其使用数据库的资格。可见,央行对于金融机构使用个人征信记录的要求是相当刚性的,这也是其建设“可信”的信用记录和规避风险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总的来看,无论如何评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都不过分。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以金融为核心的经济社会。无论是买车、买房,还是上学、出国,亦或经商、交友等等,我们都离不开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以安全性为首位的,盈利性和流通性紧随其后。但如果处理不好安全性问题,势必造成金融危机的发生,甚至引起严重的社会危机。因此,降低金融危机的风险,发展健康的社会生活,诚信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社会(个人)征信体系就是化解金融危机的前置措施。个人征信体系完善之后,住房信贷、汽车信贷(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创业基金的投放等等拉动经济发展的因素都会活跃起来,同时,金融机构的风险也大幅降低。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还要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个人征信范围还相对比较窄。在美国,信用分数与就业、信用等级息息相关,信用分高的人不仅可以轻松获得贷款,还可享受较低的利率。当前,央行正在建立的这个个人信用数据库还不会达到美国的那个标准和效果,原因就是目前这个数据库仅仅涉及银行信贷交易有关信息。系统留了个接口——“社会其他信息”,也就是说还有更多的社会信用记录需要纳入,只有将其他信息完善起来、这个数据库才能发挥更大作用,而这个完善的过程将需要相当一段时间,同时,健全信用系统需要整个社会配合。这是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保护隐私成为另一个关键点。个人征信记录既然是反映个人的情况,那么必然属于隐私范畴,而根据相关法律,公民的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如何妥善保护公民隐私也是今后政府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央行在这方面已经有了相关考虑。按照央行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除贷后风险管理需要之外,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应当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金融机构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还有一个难题是,现有个人征信系统所采集的信息中,到底哪些是公众信息,哪些又是个人隐私,目前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界定,因而,隐私权保护,成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引人关注的焦点。

综合来看,央行发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这绝对可以称得上是社会制度建设方面的一个突破,如果该管理办法能够尽快实行,这将对我国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发展起到极强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应当认识到,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决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完善的,她的完善和成熟需要时间的积累和考验,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需要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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