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真正成为第三种权威力量

2006-04-03 09:21:54    

  国家审计署前不久公布了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共追回和归还各类被挤占挪用的资金41.64亿元,按规定拨付使用滞留、闲置的资金117.62亿元,促使有关被审计单位上缴财政各项资金11.83亿元。这也是我国第一份有关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告。提起“审计风暴”一词,人们都免不了义愤填膺。但是,人们在惊喜之余,曾经无奈地戏称:“‘审计风暴’雷声大、雨点小,湿湿地皮就走了。”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这种情况在今年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国家审计署真正成为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之外的第三种权威力量……

 

“审计风暴”后首个整改公告

 

3月29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今年第1号审计公告,公布了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共追回和归还各类被挤占挪用的资金41.64亿元,按规定拨付使用滞留、闲置的资金117.62亿元,促使有关被审计单位上缴财政各项资金11.83亿元。

 

公告称,通过审计,促使有关被审计单位上缴财政各项资金11.83亿元,追回和归还各类被挤占挪用资金41.64亿元,按规定拨付使用滞留、闲置资金117.62亿元;并向相关部门移送各类案件线索114起,213人受到处分,76人被依法逮捕、起诉或判刑。这是审计署在多次掀起“审计风暴”之后发布的第一份有关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告。

 

首次涉及中央预算管理整改措施

 

在整个1号公报中,最突出的就是有关部门的整改措施。而其中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措施最为引人注目。因为,这两个部门都是中央预算管理的主力军。从审计署指明中央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能够明显感觉到国家审计署位置和语气的明显不同。简而言之——“腰杆硬了”。

 

2004年度中央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体制不够完善、制度不够健全、分配行为不够规范等方面。对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进行了如下整改措施。

 

财政部整改措施:

 

1、合理界定各部门各单位维持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基本支出的范围,逐步缩小中央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水平存在的不合理差距;2、对人民银行实行费用专户管理,要求人民银行费用支出预算严格按部门预算方式编报,以防止其人均基本支出水平过高;3、从2005年起,将广电总局集中的中央电视台4亿元收入纳入预算,并从2006年起全面取消广电总局集中中央电视台收入留作自用的做法;4、督促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年初预算到位率的要求,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5、会同国管局等部门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管理政策,要求在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优先动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并如实反映公房出售收入结余情况。

 

国家发改委整改措施:

1、要求各地尽快编制完成“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对多报建设规模的项目和地区实施暂缓审批项目或暂缓安排投资等制裁措施;2、对年初落实到项目的资金未达到总量75%问题进行了纠正,在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这个比例已超过75%。

 

审计署不再“干打雷不下雨”

 

尽管该公告长达2.5万字,但详细的内容使外界对审计署的热烈关注“再创新高”。这种关注在2005年审计署披露“32个部门单位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时一度达到巅峰。但此前其他公告引发的同样结果就是:大案要案审计出来之后鲜见处理结果,同时产生对审计署没有权力的质疑。当时若干广泛流传的评论表达了一个共同的意见:“审计风暴不能不能干打雷不下雨”。

 

而审计署此次公布处理结果是要具有很大的决心和勇气的,毕竟在一般概念中,审计署并不是实权单位,更别说审查的全都是重要的部门。

 

我们知道,在中国现行的行政体系中,只有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才有权力对相关的经济问题进行查处,其他机关并没有明确的权力。但审计署此次却扮演了一回“监督检查”的角色,这也可以说明审计署的角色也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此外,审计署公布处理结果也进一步表明了中央政府的态度。在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中曾经有这样的表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进一步明确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内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解决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脱节、责任不清、行政成本过高等突出问题。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和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审计署权威性的加强正是对国务院工作要点的完美解读。

 

审计署权威性开始确立

 

整个公告主要是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后一部分主要是水利建设资金和水利项目审计结果、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结果等若干专项审计结果。

 

很明显,前一个纠正结果对于加强审计署的权威性有着巨大的帮助,同时也是一种信号。

 

对于过去发现的“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1号公告”专门分出中央预算管理、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审计、10户中央企业原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几个部分予以披露。

 

从这次公告来看,这些问题解决情况还是比较理想的。除了以量化的方式来讲述已解决的问题,公告中还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意见的落实情况”作为一个篇章谈及各部委及相关单位的努力。

 

从此不难看出,审计署就是想让外界知道,并不是那种“只会指出问题,不会解决问题”的部门,而是那种有更大的影响力的机构。

 

客观环境要求审计署扩大影响“空间”

 

从细节看来,“1号公告”中同样也包含了审计署扩大影响力的“新方向”。例如,为什么审计署专门要谈谈有些部门收支未完全纳入中央预算的问题。

 

在过去的两年中,一种观点认为,审计署缺乏足够的权力和影响力来推动其正常工作,审计专家一个常见的看法是,“法律法规并没有授予审计署来强制各个部门单位执行。”

 

在被审计单位看来,最近颁布的新《审计法》给了审计署更大的空间。

 

修改后的《审计法》增加了一款,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该条款被认为是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所作的修订。

 

新《审计法》还列明: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但也有很多人认为,审计署过去的一个“硬伤”仍然存在,因为《审计法》并没有赋予审计署处罚的权力。

 

但来自其他相关机构和被审计机关的支持,事实上正在日益扩大审计署的“空间”。

 

据了解,一周之前审计署曾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专家、学者进行了一次座谈,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决算审计职能的发挥要依赖于审计署的工作,过去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审计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的两个方面内容,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关心的预决算问题反映得比较少,以致于影响预算情况的审查。

 

不过有专家表示,修改审计法时已经有人提出了建议,将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作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点,而且已经被采纳。这将促进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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