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是和谐社会利民政策的体现

2005-08-24 09:35:23    

 

7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后,明天(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于9月举行立法听证会,对该草案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至此,时隔十五年,人税标准调整终于面临实质性阶段……

 

个税调整的主要目的在于平衡税源遏止贫富差距扩大

 

据透露,新的修正案草案对现有税法作出了三点调整,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免征额调高至1200元,部分重点人群实行综合纳税,单位代扣代缴扩大为全员申报。今后工薪阶层的个税税负有望减轻,而私企老板、演员等人群的纳税监管力度得到加强。

 

调整一:免征标准提至1200元。据悉,此次税改将把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标准由800元调整到1200元,这是中央确定的统一基数。考虑到居民收入的地区差异,允许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即免征额可在960元至1440元之间。

 

调整二:私企老板等综合纳税。据专家估计,此次改革还将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主要是把私企老板、中介机构合伙人、律师、会计师、设计师、演员等重点人群纳入综合纳税的范围,而工薪阶层仍然适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所谓综合纳税,是指对于重点人群,将原本区分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合二为一,按同一税率征税。在现行税制下,个人在同一时间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可分别扣除费用。新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则将个人的部分经常性收入项目合并综合征收个税,不区分收入来源,而个人其他临时性、偶然性收入分项单独征收,避免了重复扣除费用带来的税负不公。

 

调整三:纳税人申报范围扩大。目前,个税大多由纳税人所在单位进行代扣代缴,无固定工作的人则缺乏监管。今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获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必须向税务部门申报,否则就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处以重罚。对此,有关人士的解释是,现在征管个税比较困难,为保证收入,一直强调实行由工作单位来代扣代缴的方式,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力。而对那些没有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这方面就很难保证,容易发生税收流失。新办法对自行申报这块加大了约束力。

 

分析员认为,在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下,占税收收入绝大多数的流转税(商品税、营业税、关税等)不具有收入调节的功能,本应最具收入调节功能的财产税(房产、遗产、赠与税等)尚未征收,故调节收入分配的任务主要落在了个人所得税身上。但是统计表明,工薪阶层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到了国家个税总收入的80%,而占总收入或总消费份额超过50%的最富裕人口,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国家个税总收入的20%。很显然,这种局面对中低收入者十分不利,个人所得税大有导致“杀贫济富”恶果的危险。

 

如果个税法修改将实施了20多年的免征额标准由800元上调至1200元,并允许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则可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其次,个税法修改将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把私营企业主、中介机构合伙人、演员、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重点人群纳入综合纳税的范围,对重点人群的重点收入实行综合纳税,工薪阶层仍适用分类所得税制,则可望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尽可能减少税源流失。在综合作用下,个税法修改将缓解长期以来高收入者个税负担过轻、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过重的矛盾,完善个人所得税承担的调节收入差异的功能。最近新华社主办的《?望》新闻周刊透露,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一项统计显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中国的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突出表现为贫富差距的拉升幅度过大,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在这个背景下,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一方面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税负担,强化对社会基础阶层的“兜底”,另一方面对富裕阶层进行必要而合理的收入“限高”,从而遏制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税只能起到调节作用并不能真正意义上解决问题

 

从目前披露的修改情况来看,关注的焦点在于起征点的调整和税收征管措施的加强两方面。不过,较之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要达到的“调节收入差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改善社会整体福利”这一终极目标,目前的修改草案尚缺乏更为根本的变化。个人收入起征点的调整是此次修改的重点,也是前段时期得到社会广泛讨论的问题。新的起征点较之于原来的800元标准,提升的比例虽不算低,但缺乏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横向比较。分析认为,处于剧烈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隐性收入比例过高是个人收入组成的重要特征。如果以工薪收入作为主要的起征点制定参照,将会极大削弱税法实施过程中所能起到的收入调节作用,相应地,也难以对财政上的转移支付给予足够的支持。

 

这个问题的暴露,反映了一个立法时更为本质的认识问题,即个人所得税所要大力调节的对象,到底是“高收入者”还是“高工薪收入者”。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如果将同期中国社科院和社会学家孙立平等国内学者所做的社会收入分化调查结合起来看,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起到了调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作用。即便是在这个范围内,也仅仅是对高工薪者的高税负征收,而缺乏相应的高质量社会服务回报。当然,新的修改草案显然考虑到了上述情况。新草案调低了低纳税收入者的税率,同时相应降低了各级税率的边际税率。在税收征管方面,纳税人申报范围得以扩大。但在如何监控日常隐性收入方面,新的征管措施并没有显著改善。这意味着,通过改变收入名义而获得的实际收入,仍能容易地避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此外,加大偷漏税的惩罚力度、奖励个税上缴等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缴税的激励状况,比如企业家等高税赋人群,一方面要应付相当高的企业税赋,另一方面还要面对高税率的个税征收,如此严重的赋税一定程度上将抑止企业家人才的经济创新能力。

 

个税法修改面临的另一个困境,便是与税收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改善。高税收不一定带来高福利,人们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这几个最主要的生活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缺乏税收调节带来的受惠感。可见,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在财政监督、社会政策等诸多方面协调改善,单纯的个税法修改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也就是说,个税制度不够合理并不是中国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个税修改在遏制贫富差距扩大方面的作用,不能寄予过高的希望。当前,行政垄断市场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一些地方的市场歧视有增无减,行政效率不高,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导致相当一部分财富不是通过创业与竞争,而是借助“巧取豪夺”的方式向少数人集中。要想缩小国内贫富差距,除了凭借财政政策通过预算、税收、债券、转移支付等手段来调节人群间、地区间收入差异,还需要凭借市场化运作和管制政策,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以及凭借最低工资立法、社会保障立法的创制和推行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所有这一切的关键,都取决于我们继续推进制度变革的决心和力度。

 

个税调整将保护中产阶级利益

去年召开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构建和谐社会”的声音得到了中央到地方的一致认同,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指导思想,其意义非同小可。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一定程度上就是朝“和谐社会”方向而去的。当下,已经拉响警报的贫富差距已经给“和谐社会概念”造成了威胁,一旦任其扩散,不但将引发出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更重要的是有悖于党的执政思想,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相冲突。在此背景下,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需要有一支代表社会广大民众利益的中坚力量充当“稳定器”。分析员认为,经历了二次改革的中国已经变得越来越成熟,以农民阶级为利益主体显然已经不适应中国经济发展需要,与宏观经济结构相距甚远;以少数利益集团为主体,只会加大社会矛盾,不符合“和谐社会”的实际意义;所以,中产阶级首当其冲。虽然目前从收入上对中产阶级界定标准还存在很大难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工薪阶层对经济的贡献显得越发重要。从此轮个税调整可以大胆预见,包括税制在内的各项政策将开始向广大社会民众倾斜。仔细观察,我们已经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如针对房地产进行的宏观调控、股权分置改革、汽车限微政策松绑等等,这其中都有国家让利于民的影子。总的来说,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完善个税征收制度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作为平衡贫富差距,实现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利器,我们更加乐意见到个人所得税以“和谐税收”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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