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法为合伙企业拓宽成长空间

2006-08-30 09:43:16    

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中国的合伙企业将摆脱重复纳税的问题,新法的通过为合伙企业开拓了一条门路,使有钱的人和有本事的人可以更好地合伙开办企业……

 

合伙企业摆脱重复纳税成长空间得到拓宽

现行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施行,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合伙企业的蓬勃发展,这部法律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因此,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于今年4月和6月两次提请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是在广泛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中得出的。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合伙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助专业机构发展

统计显示,目前中国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近6万家,连同此前设立的6万家,共计12万家。然而,虽然这些合伙企业解决了200万人的就业问题,但其数量和规模与公司制企业相去甚远。真正符合合伙企业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很少。因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也针对合伙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出规定。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但新法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同时又为了体现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性以及为今后的实践留有必要的空间的需要,新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此外法律还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里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它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次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中,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我们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在这部法中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上市公司可为有限合伙人

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新合伙企业法在第二条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分析认为,之所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是由于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法律限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人,是为了更好地以维护公共利益。

 

外商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由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此前,中国立法机构一直在斟酌是否为外企在华参与合伙“开绿灯”。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议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删去此项规定,待深入实践,总结经验之后,再作以上规定。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中国在入世时已做出对外国专业服务机构开放的承诺,而这些机构中很多是采取合伙企业形式的,国务院对此已经作了一些专项规定。因此还是保留为好。同时,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又要加以规范,进行必要的管理,宜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因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删去原先规定,改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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