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一号提案遭海内外炮轰

2008-03-06 09:58:02    

“两会”召开在即,由民建中央提出的《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被确定为全国政协第一号提案。此案一出,立即引起国内外关注。国内媒体多数对此提案表示赞许,但部分政协委员和海内外媒体却对该提案进行炮轰,指责其内含谬误,不合时宜……

政协第一号提案出台有三大背景

民建的全称是:“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随着证券市场中个人投资者数量的急剧增加,证券投资开户数呈爆炸式增长,资本市场规模迅速壮大,民建中央开始对资本市场给予密切关注。去年12月,民建中央把民建系统内税收部门、经济预测部门、财政部门、证券部门、企业部门以及研究部门的有关人士聚在一起,就本届会议的提案进行了研讨。酝酿形成了《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

《关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一号提案)开宗明义就是要对资本市场进行立体全方位征税。提案说:“我国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应该以合理投资为导向,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扶持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为政策取向,建立起多层次、多环节、协调征管、体现公平的资本市场税制。”

提案进一步解释说:

“多层次”是指税制要覆盖整个资本市场以及全部证券投资品种;

“多环节”是指税制要涵盖资本市场的发行、交易、收益所得及财产转让全部四个环节,建立以交易行为税和收益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复合型税制;

“协调征管”是指税收政策与征管模式和手段、方法等要协调,应遵循低成本、高效率、便利的原则;

“体现公平”是指在税制中,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各项功能要均衡发展,特别是宏观调控、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要加强,公平性要得到更好的体现。

提案里面的具体建议有下面四个方面: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方面:

应设计差别比例税率,如对交易额的大小和持有时间的长短区别对待,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鼓励中长线投资。

应对场内交易实行较低税率,对场外交易实行较高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鼓励集中交易,改买方纳税为卖方纳税。

二•投资所得税:

取消按红股面值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对红股(即红利)在分配环节不征税,而在变现环节征税。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开征所得税,规定起征点或免征额,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应实行“抵免法”征税,即:在分类征税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扣除后计算征税;在综合征税的情况下,扣除一定数额后计算征税。

对企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应实行“免税法”,即股份公司发放股息的所得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则企业(机构)获得的股息应免税。

四.所得税应在最终环节纳税,对已分配利润,如发放的股息和红利作为企业成本,从企业利润中除去,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最终的受益人缴纳所得税。

国内多数媒体认可一号提案

此提案一出引起了国内外的诸多评论。国内媒体多数评论认为:印花税改革成为两会热点,不是偶然的。我国印花税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高水平,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正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如果该提案获得通过,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将会成为今后的政策取向,相信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将是一大利好。

部分政协委员则炮轰一号提案不合时宜

但全国政协委员则贺强认为,一号提案的部分建议并不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情况。

“一号提案”建议适时开征证券所得税,即资本利得税。除银行存款、国库券及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免税外,将其他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扣除利息费及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贺强认为,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政策准备其实早在1994年就已经充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就明确提到,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达摩克里斯之剑已经铸好,但为什么迟迟没有掉下来呢?”贺强认为,资本利得税是调节股市过热最有效手段之一,但也是最严厉的调控手段,目前的市场情况不足以支撑剑掉下来。在我国股市走弱的情况下,绝对不能轻易使用资本利得税调控,这会成为特大利空,会给市场造成恐慌。

1993年12月19日,市场传言探讨开征资本利得税,12月20日开盘不到一个小时,大盘悬崖跳水式暴跌,交易所紧急停盘,后来相关负责人出来明确表态短期内不会开征资本利得税,这才平抑了市场的悲观情绪。而且,台湾股市开征资本利得税引发股灾,值得我们思考。当年台湾股市与中国股市现在的情形很类似,从1983年1月的442点,一路攀升到1988年9月的8402点。为给股市降温,1988年9月24日,台湾宣布开征资本利得税,股市应声暴跌,一路下挫至2000多点。

“建议征收20%的资本利得税,包括差价买卖部分都要征收,征收数额将是印花税的几十倍,是特大利空,市场承受不了。开征资本利得税是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相关系统工作的配套,开征时机尤其要慎重。”自1994年以来,每年国家税务总局都会给分支机构下发通知称,目前开征资本利得税条件不成熟,暂不征收。2007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官员也再次明确重申,短
期内将不会有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政策出台。

此外,“一号提案”建议,在投资所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方面,取消按红股面值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对红股(即红利)在分配环节不征税,而在变现环节征税。

贺强对此也有不同意见。变现基本都会选择在高点,在变现环节征税相当于提高了实际税负。而且,变现环节征税相当于征收红股全年的成交量、成交金额的税。这么高的税负会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增加交易风险,降低市场的交易效率和活跃程度。

只有上市公司的红利、利润增长部分远远超过了印花税和佣金,才可以去考虑增加印花税税负和开征资本利得税。但是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利润超过40%都被印花税和佣金拿走了,赚的钱是别人赔的,投资者并没有分享到上市公司高额的利润增长。这本身就不合理。

因此,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成熟,基础性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现在开征资本利得税风险很大。而且,由于今年我国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面临的形势很微妙,现在开征资本利得税,在内外夹击、效用叠加的情况下,对市场的冲击很大。

海外媒体诘难一号提案:若被采纳中国资本市场无活路

就在国内政协委员对一号文件提出诘难之际,国际媒体也将枪口对准了一号提案。《星岛环球》日报评论员王剑则认为,如果这个头号提案真的被政府采纳了,中国的资本市场就不用活了,大家准备把钱放到海外市场去吧。

其评论认为,首先,世界各个的发展趋势表明,税制的发展方向是不断简化,一方面鼓励投资,另一方面降低征税环节的成本。这个提案通过复杂的税收模式,全面打劫资本市场,最终将扭曲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一旦实施将是灾难性的。

其次,对于国民来说,缴税是国家义务;对于国家来说,税收是保障正常运作的资源。要实现社会公平,首先要解决的是社会分配问题,或者说是社会资源管理问题。税收手段是个辅助手段,企图用税收的方法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只能是缘木求鱼。而且,税收手段本身也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提案还提出:“所得税应在最终环节纳税,对已分配利润,如发放的股息和红利作为企业成本,从企业利润中除去,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最终的受益人缴纳所得税。”分红是什么?分红是分配利润嘛,分红的对象是谁?当然是股东啦。既然是分配利润,怎么可能当作企业的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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