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反击商业贿赂正式拉开序幕

2006-03-15 09:22:26    

2月24日,在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抨击商业贿赂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明了2006年反腐败的方向:加大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与此同时,为治理商业贿赂而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其成员也由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政府反击商业贿赂战斗的号角已然吹响……

 

2006反腐重拳出击商业贿赂

 

来自商务部的资料显示: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最近5年内我国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案值达52.8亿元。

 

全国人大代表王尚宇说,“商业贿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干扰和破坏了政府在市场秩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依法监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已经摆到党和国家反腐败总体格局的突出位置。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许多代表对今年年初举行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印象深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使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今年政府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和形式

 

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佣金: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专业的贸易中介公司,在代理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折扣:卖方在原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 使用折扣方式减让价格,而不直接降低报价,使卖方既保持了商品的价位,又明确表明了给予买方的某种优惠,是一种促销手段、如数量折扣、清仓折扣、新产品的促销折扣等。

 

回扣:国家工商局公布施行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给回扣下了定义,即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给予和收受回扣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事件回放

 

默沙东裁员风波:2004年3月,世界500强之一的默沙东(MSD)公司解雇20多名中国分区副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

 

朗讯事件:2004年4月6日,朗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汇报文件,指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

 

德普事件: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谢瑞麟案: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回扣,作为安排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观购物的报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

 

郝和平案:2005年7月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商业受贿被刑事拘留。郝和平工作了25年之久的医疗器械司,一直是掌管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大权的强势监管机构,在医疗器械市场拥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其落马被指再现审批腐败。

 

王道生特大受贿案:经查证,2000年,在王道生的斡旋下,湘民制药厂以低于固定资产评估值的价格拍卖给上市公司安塑股份下属的中圆科技有限公司,并随后转至安塑董事长何述金个人所有的新汇制药公司。2002年4月,何述金安排公司会计转款100万元到王道生之子王健的账户上。

 

农发行窝案:经北京市一中院宣判,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通过儿子胡刚收受美禾公司总经理蔡国安500万元贿赂,收受两家深圳企业共90万元港币的贿赂。1月18日,胡楚寿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继任副行长于大路与原财政部金融司长徐放鸣,利用主管设备租赁业务、选择设备供货商的职务便利收受商业贿赂而获罪。

 

案值达9亿立案率却不到1%

 

2月27日召开的全国工商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上,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透露,去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406件,案值达9.15亿元。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张忠宇副处长介绍,近五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也显示,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变化不大。

 

事实上,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对商业贿赂的立案审查难度也是相当大的。虽然我国不论是《刑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都有着比较明确的定义和相关处罚条款,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多难题。

除此之外,大多数被侦查出的商业贿赂案都是集中在现金、奢侈品等实物贿赂即有赃可捉的案件中,而实际上,商业贿赂早已进化成为一种多角度多元化的犯罪形式,请吃请喝,高档娱乐场所消费,出国旅游以及一些名目繁多的顾问费,咨询费都已经成为了商业贿赂的安全通道。

 

06年治理商业贿赂锁定六大“重灾区”

 

在最近中央下发的一份文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

 

高层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不仅体现在高规格的领导机构,也表现在具体举措的出台。作为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依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已由中纪委于今年1月底起草完成。并在近期以通知形式下发到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省市。

 

反商业贿赂需要各部门协同作战

 

在温总理“两批”商业贿赂之前一周,一份由中央纪委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到各部委和各省市。

 

一个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内的高规格领导小组随之成立。其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2个部委。

 

根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治理方案外,还要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换机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一位人士的说法,“反商业贿赂需要协同作战”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权力在工商总局手中。事实上,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了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或争或推”,加大了执法成本。

 

  此番司法机构与执法机构密切合作,其用意之一,正是为将来建立部门之间合作机制积累经验。

 

  在这个意义上,部门之间的合作,尤其是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22个部委合作治理的经历将有助于建立部门合作长效机制的探讨。但从长远来看,应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目前分散在各处的商业贿赂规定归集梳理,并把反商业贿赂的权限赋予统一的机构。

 

  总之,多头监管的局面必须改变,这是反商业贿赂能够建立长效机制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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