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借贷,利率超央行4倍不受保护

2012-08-15 12:26:13    来源:兰瑞环球


继出台金融综合改革30条司法保障意见后,8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中国内地最完整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企业融资行为认定等作了详尽规定,为温州"金改"提供法律支撑,且有效盘活民间资本。据统计,2012年1至7月,温州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035件,涉及标的额81.88亿元,收案数与2011年全年12,052件几乎持平,是2010年全年的1.46倍,收案标的额是2011年全年的1.52倍,是2010年全年的2.36倍。为有效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温州市中院特制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民间借贷利息的审查和认定进行规范。在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4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金。当事人对实际执行的利息计算标准有争议,除出借人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低于借据约定的利息结算标准或有确凿证据足以否定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外,法院一般会对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认定。为保护合法的企业融资行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意见》对非金融企业特定情形下的集资行为及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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