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八大政策 为民营经济发展扫清障碍

2010-08-26 15:21:43    来源:工商时报

    由四川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个《决定》是多年来四川省扶持民营经济力度最大的一份文件。
  这份《决定》的内容包括:第一,放开了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和管理限制。规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以与国有资本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民营资本开放;把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第二,切实解决民营经济的平等待遇问题。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废除和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和对民营企业在申请立项、进出口、投融资、税收、用
  地、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存在不公平待遇的政策规定;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有关优惠政策,要一视同仁地予以兑现。
  第三,采取有力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包括: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目前已经削减的各项行政收费项目必须落实,除国家规定外,省不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第四,加大对重点产业和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3年内停收过路(包括高速公路)、过桥和过隧道费的优惠政策。
  第五,大力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对民营资本投资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第六,加大对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规定在县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投诉,并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第七,着力建设一批特色工业园区。引导、支持和协调民营资本兴办“专、精、特、新”的工业企业和专业市场,吸引民营企业进入各级各类园区发展;在经省政府批准的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乡镇企业示范区中,选择部分成效显著的,纳入全省重点开发区管理系列,并享受《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赋予的优惠政策。
  第八,建立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协调机制。规定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问题。
  据了解,《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以后,因停征农业特产税、停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四川省将直接减少财政性收入6.62亿元。
  此外,四川省级18个部门还制定了与《决定》配套的政策。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