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即可

2014-04-11 10:58:40    来源:兰瑞环球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提出,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外部条件。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4月1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旨在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

200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简称"21号令"),将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并明确了核准的具体范围、内容和申报程序。去年11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明确提出,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确立了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据了解,与21号令相比,《办法》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本次简政放权后,绝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都将属于备案管理范畴。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一律实行表格化申报和办理,不再要求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只需按规定填报备案表格及必要的附件,以节省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的时间和成本。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