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再完善
2014-05-26 15:58:59 来源:兰瑞环球
财政部日前发布公告称,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政策,从6月1日起,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方)受外贸公司(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公告规定,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的,受托方受托加工业务免征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委托方拥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受托方提供与委托方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委托书、协议书等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资料;委托方进料加工手(帐)册注明的加工单位是该受托方;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加工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