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市试点外资独资医院
2014-08-28 11:37:52
商务部网站8月27日公布,国家卫计委、商务部联合发布通知,从今年7月25日起,境外投资者可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和海南7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该通知还规定,除港澳台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在这份名为《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卫计委要求,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等,并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通知》还要求,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审批工作;并要求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卫计委要求,试点省(市)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制订本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试点实施方案,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试点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外资独资医院实施监督管理。
《通知》还要求,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审批工作;并要求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卫计委要求,试点省(市)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制订本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试点实施方案,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试点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外资独资医院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