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14-09-24 11:43:55    来源:兰瑞环球

 

 9月1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要求,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该《办法》最大限度缩减了行政许可范围,并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据了解,该《办法》删除了部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及变更营业地址、设立自助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外资银行临时停业、停业后复业、外资银行由总行或者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法》明确规定实行报告制,加强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办法》遵循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提高商业银行展业的便利性。

将外资法人银行设立分行的申请程序由目前的“双轨”报送,即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外资法人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同时向银监会报送初审意见,简化为由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转报,使市场准入环节和后续监管更好地衔接。同时,缩减修改章程需申请核准的范围,例如章程修改仅涉及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者业务范围变更且变更事项已经银监会批准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银行仅需在变更事项经批准后6个月内自行修改章程,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

《办法》同时增加了审慎性规定,强化持续监管。例如,在机构设立方面,明确规定外资银行应当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在高管人员管理方面,细化了代为履职的相关规定,防范银行业机构在高管人员更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持续审慎监管方面,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完成股权变更交易后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持续监管,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加强有效监管,避免监管真空。

银监会称,修订后的《办法》全面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以及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指导思想。银监会将继续支持外资银行积极参与中国市场、提供金融服务,为中外资银行创造公平、规范、透明的政策环境,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发展。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附则,共七章152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