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不应“一刀切”

2005-10-26 09:57:10    

10月22日,广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至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据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提高到1600元,而非先前提议的1500元,但不管怎么样,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同。不过,对于个人所得税是否该全国一刀切各方尚存在较大争议,成为近期“个税改革”的又一热点……

 

正反双方观点

正方代表:“应该一刀切”

持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是财政部税政司的司长史耀斌以及全国人大的多位代表和委员。

史耀斌司长这样说道:“如果实行地区税收差别待遇,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同时,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反方代表:“不宜一刀切”

在此次“个税改革”中,北京、上海以及广东对“一刀切”的做法提出了反对,认为新法案应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差异才合适。另外,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央视资讯ePanel会员系统实施的一项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全国各地的2347人中有82.5%的人都反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全国“一刀切”,认为应让各省依当地收入水平适当上下浮动。

北京市人大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宜一刀切,也不宜以法律的形式长期固定,建议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定期调整个税起征点与各地个税起征点。

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袁白薇表示,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确定的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在中央税权集中、统一税政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鲁兰桂也提出,授予省一级政府20%幅度的提高调整权,是落实基本生计支出扣除原则的需要。

 

个人所得税:“不应一刀切”

可以看出,支持“一刀切”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1 有利维护税法的统一和权威;

2 有利人才流动;

3 不实行统一扣除标准会导致税收“逆向调节”。

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的确,法律需要统一,但这种统一必须建立在公平性的基础上,难道地方要求在统一的基础上获得一定程度的浮动权就脱离了统一之意吗?要“绝对统一”还是首先以公平性为基础,答案很清楚。

而“一刀切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这种说法就更是荒谬。各地现在不都有各自的地方法律条规吗?在全国人大的法律框架之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更适合各自的法律其实是更科学的一种做法。

 

有利人才流动?

认为“一刀切有利人才流动”的人大多是西部地区代表,他们举例说:如果一个人在上海工作时工资是3000元,假设他不需要交税,但当他到了西部地区,如果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1500元,他就必须要缴纳近百元的税,因此这会打击他在西部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人才服务西部。

首先,这种观点承认了地区差异性,实际上与不一刀切的做法理由是一致的,从而反证了“个税改革”必须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

其次,西部地区的生活水平相比东部明显较低,看似高的工资不见得生活水平也高,甚至一个真实的情况是:拿3000元的人在上海没有房子住,如果要租房住每月支出至少在七八百以上——已是非常低的房屋支出,这和西部地区情况相差极大。按举例子的那位代表的观点,反问一句:难道高的生活支出不也限制了人才流动吗?

再者,分析员本身是认同这种观点的出发点的,即个人所得税调整应照顾到不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但同时不应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国家每年都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为西部不发达地区提供支持,这难道不是一种照顾吗?

 

导致税收“逆向调节”?

这种观点更是站不住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考虑地区差异并非是简单地让发达地区提高标准,让贫困地区降低标准,而是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居民收入水平与生活成本开支相匹配。为什么有“劫贫济富”的观点?不就是因为比富人收入低很多的工薪阶层却最终贡献了国家65%的个人所得税而引发的不公平么?恰恰是因为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产生了税收的逆向调节,因此国家才会修改,为什么现在依照同一逻辑出发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差异居然就不合理了?

 

再提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提高整个国家公民的生活水平

对于“个税改革”一刀切的问题,有必要再次对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加深理解。

个人所得税是全世界各国都普遍开征的税种,但在不同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不同的目标。有的国家主要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有的国家则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为目的,但大多数政府是以提高整个社会公民的生活水平为目标。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又被戏称为“罗宾汉税”。虽然这种说法不太妥当,但它确实为改善整个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

就我国现实的国情而言,更应如此。

首先,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目前,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在我国已达0.447,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贫富差距过大。

但就凭此作为“个税改革”的依据有的学者并不服气。中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就指出:不能因此劫富济贫。

让我们再来看一个数字吧。

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显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

不是要“劫富济贫”,而是中国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必须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来改善整个国民的生活水平,难道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繁荣完全是富人们一手创造出来的吗?经济发展到底是为了什么?

 分析员这里似乎是在重提个人所得税应该提高起征点这一话题,实际上,反对一刀切又何尝不是从这一目的出发呢? 脱离了各地的经济发展现实谈统一标准与之前仍旧执行800元标准实则犯的是同一错误!

必须认识到:个人所得税财富的一种调节机制,它的最大目的是为了提高整个国家公民的生活水平!

 

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

分析员在以上论述中已经清楚的表明了“个人所得税不应一刀切”的观点,这里想走的更远一些——尽管目前还不具有可操作性,但一方面是为了支持“不应一刀切”的观点,另一方面也是为以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提出一点可供参考的借鉴。

美国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不仅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

法国

法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按家庭来征收,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交纳的所得税均不同。法国法律规定不同的家庭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据不同的参照系数,那些已婚的,有孩子的家庭在纳税时受到更多的优待。

德国

德国从2000年开始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同时,政府还根据家庭情况(如单身、已婚无子女、已婚有子女等)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例如,对正在贷款买房并有子女的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以上才会征税。

还有很多国家都实行了类似的更人性化的法律,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上最大限度的为全体公民着想,以使他们都能过上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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