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事件”充分暴露监管部门存在三大缺失

2004-11-19 11:19:09    

2003年12月,发审委制度实行重大改革后的第一届发审委委员集体亮相。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要求发审委委员必须“公”字当头,以投资者利益为重,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为重,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企业,严肃、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同时,发审委全体委员承诺“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然而就在新发审制度即将满“周岁”时,证券市场一惯倡导的“三公原则”,却受到了王小石事件的对峙…… 

  尽管新发审委工作显得公开、公正且透明,但事实上2004年以来新股发行上市后依然暴露出各种丑闻。江苏琼花在上市前故意隐瞒国债委托投资事宜遭深交所谴责,引起市场一片哗然;苏宁电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摘要,与发布在官方指定网站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存在明显差异提出质疑;双鹭药业在发行股票前的一项长期投资也因未在招股说明书及报表中体现而受到质疑;招商银行的可转债发行申请获得通过……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已经令新发审制度的可信度受到了空前的置疑,而此次王小石事件的曝光似乎让疑问有了结果,但由此引发的权力与责任、制度与道德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制度缺失:新发审委制度自身存在先天不足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曾在去年年底颁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时表示,与在此之前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相比了七大改进措施:一是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全面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强化委员的审核责任。三是将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将原来的二审制改为一审制,发审委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减少原有二审制情况下由于两组委员审核标准掌握不一致,而造成审核结果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况。五是对委员参加发审委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求委员必须对证监会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参会前必须在审核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在会议结束时签名提交证监会等。六是将原来的9名委员开会、6票赞成为通过,改为7名委员开会、5票赞成为通过。七是设专章对发审委工作的监督作出了规定,建立了发审委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

    如果简单将新条例与老办法相比,新条例的确会让人感到先进许多,但仔细推敲却不难发现,新条例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之处。拿七大改进措施中发审人员被完全“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一方面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其工作人员担任发审委员后,2004年的盈利大幅提升,不少拟发行公司均闻“名”而来。尽管制度上规定不允许接触发审委委员,但再好的企业上市都不可能不尽量和委员们接触。发审委委员都是业内专家,券商和他们本来就有过接触或者有过业务上的合作。另一方面,委员投赞成或反对票的风险完全不同。委员投反对票时,不仅要给出详细的反对理由,而且需要承担人身风险,相对地,投赞成票则容易多了。而尽管《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也规定实行“问责制”,但仅仅是指“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这些无疑为日后发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交换开了后门。

    责任缺失:保荐人和发行人充当了发审委的挡箭牌

  面对今年以来出现的上市公司丑闻,市场不仅疑惑为什么发审委在审核时不能发现这些不难识破的问题?如果按照《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对发审委的“不作为”指责却是没有道理的。发审委只负责针对申报的公司材料判断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而对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不承担责任。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把握由保荐人与发行人负责。这是由中国经过改革后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和证券监管体系所决定的。目前情况是,对发行人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纰漏,每一委员均坚持原则;而对于某些不完全符合发行规定,但占盈利比重并不大的问题,俗称灰色地带,那么委员们便有各自不同尺度的松或紧。所以在琼花等事件出现后保荐人和发行人无形中成为发审委的挡箭牌。

但换一种思路思考一下,发审委不承担责任之说是毫无任何道理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发审委的职责是: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这里的措辞相当含糊:“审核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是实质性地审查还是仅仅审查其是否符合上市程序?“审核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是指审核这些材料和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还是仅仅审核其是否合乎形式化的程序要求?假定是前者,发审委就需要对申请上市企业进行深入调查,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显然,发审委没有进行过这样的调查,而只是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化的审查。坦率地说,这样的审核,随便懂得一点金融和法律知识的人,都可以承担。然而,就是这样十几个人坐在那儿开个会,看上一堆文字材料,不管其是真是假,就可以作出一个能够给一个企业带来几亿廉价资金的决定。这样表面上郑重其事实则作用不大的审核,却给一般投资者一个错误的印象,以为审核本身是对申请上市企业的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发审委的审核程序加上证监会的批准程序,在不少股民眼中,相当于将国家的信誉授予了上市公司。审核程序正是为了阻止企业弄虚作假,假如未能阻止,而将弄虚作假者放入场内,发审人作为“看门人”怎能推托责任?

 道德缺失:王小石事件并非简单的机密泄漏

  在很多人的眼里这只是一种泄露一般机密的问题,然而要是往深层次去考虑恐怕就没有这样简单了,通常来讲发审委的名单并不难搞到,但如何与发审委人员接触才是难点:首先是如何避嫌,即要与发审委的人员接触,同时要保证不被别人发觉;其次是如何让帮忙人放心,接触后怎么才能让别人帮助你,同时要人家心甘情愿的帮忙;第三是寻找捷径,即如何避免初审的尴尬;第四是尽量“达标”,即提高通过的几率;最后则是提高送审速度。打通这五大关,绝非一家公司依靠自身力量所能及的,因此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大大小小的上市公关公司、上市财务顾问公司,王小石的公司也在其中。上市公司在不断通过这些“中介”做发审人的“公关”工作,而这些公关工作上是非常有效果的,否则单纯一份发审委的名单对上市公司来说并无用途。因此,尽管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不得接受申请上市公司的钱物”,但指望当事人的道德“自觉”是一种不安全的信息。王小石问题恰恰暴露的是这种道德的缺失。 

当然,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监管部门改革的决心和魄力,以及已经做出的成绩。可以看到,近些年来,证券监管部门为证券市场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市场的发展也起到很大的作用。而从中国股市发展十几年来的情况看,制度屡建不善、风险屡出不担,正是这种没有监管、没有约束、不要承担风险与责任的宽松环境造成上述三种缺失的不断加大。因此,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能够对监管部门自身进行约束的监管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繁荣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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