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钙”事件凸现行业监管部门急待制度转型
2004-11-23 11:22:30
知名钙产品“巨能钙”正处于极度危机之中。日前,河南某媒体一篇调查文章一经刊发,即引起了业界强烈反响,残留“双氧水”的巨能钙迅速被“有毒”的阴影包围。此间,巨能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说是因生产工艺原因使得巨能钙产品中的双氧水(过氧化氢)难以清除。巨能表示巨能钙产品“无毒”,但回避回答“无毒是否代表无危害”的问题。并且一再强调:巨能钙在申报时,已经将生产工艺等全部报给卫生部门,其中包括需要双氧水氧化这个步骤,“(卫生部门)应该会知道巨能钙生产时需要双氧水”。事件已经不是停留在有毒无毒的争论上,而是正在逐渐演变成企业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巨能公司承认含有双氧水,但认为少量无害
针对媒体报道巨能钙含双氧水,生产著名保健品“巨能钙”的北京巨能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通过律师发表声明,称巨能钙“被证明是安全的、无毒副作用的,人体摄入少量双氧水没有中毒危险”。而对于双氧水问题,声明认为,人体内肠道细胞的过氧化氢酶可以很快把双氧水分解,摄入少量双氧水不会有中毒危险,并称这是经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组织的食物添加剂专家委员会”进行的评估结果。如此同时,天津市巨能化学有限公司(巨能化学公司是巨能钙产品主要成分的生产公司,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成分与双氧水残留的存在有着直接关系)总经理张兴远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巨能钙产品含有双氧水,但他表示,巨能钙产品通过了相关部门的毒理试验。另外,张兴远说,他对农业部检测中心检测出含有双氧水的结果表示能理解,因为巨能钙确实使用了双氧水作为原料。然而,面对媒体报道“双氧水被发现有致癌性”“加速人体衰老”等,张兴远则认为没有事实依据,“专家光凭想象”。张兴远称,双氧水在人体内容易被分解,吸入量不大的情况下,24小时内会被分解,“摄入少量双氧水不会有中毒危险”。从这些声明中我们能够看到,巨能公司对巨能钙含有双氧水一事已是表示认同。
双氧水被严格控制使用,卫生部、药监局紧急介入调查
双氧水属于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质,以前也曾作为漂白剂、杀菌剂、防腐剂广泛使用在食品中。但在20世纪80年代,双氧水被发现有致癌性,同时与多种活性氧所致疾病有密切关系。现在能查到的关于双氧水在食品中的使用,是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1996)。在这个标准中,双氧水作为食品添加剂被严格控制使用。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双氧水,其使用范围限于生牛乳保鲜和袋装豆腐干。其中,用于生牛乳保鲜时,严格控制使用量,而使用范围限于黑龙江、内蒙古地区,如需要扩大使用地区,须由省级卫生部门报请卫生部审核批准并按农业部有关实施规范执行。对于袋装豆腐干,限制为0.86g/L,并且不得被检出有残留量。相关专家对巨能钙产品被检出含有双氧水表示惊讶,认为双氧水根本不该从食品保健品中被检出。鉴于事件的严重性,目前,卫生部已经组织执法人员及相关专家对此事展开全面调查。负责此次调查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执法监督一处谢处长表示,从19日开始,中心执法人员已会同有关专家展开对巨能钙产品的调查,目前一切程序仍在进行之中,本着对企业、消费者等各方负责的态度,一旦有明确的调查结果出来,将会及时对外公告。据了解,巨能钙正式获得卫生部“食健字”批号的时间是在1997年。卫生监督中心有关人士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国家对双氧水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有严格控制,如果食品、保健品中含有双氧水,报批时一定要事先告知主管部门,目前执法人员正在调阅1996年巨能钙申报批文的资料,巨能钙是通过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之后上市的,当初巨能钙申报材料中是否注明过含有双氧水还不得而知。
巨能公司敢于面对事实的背后
我们很高兴看到巨能公司积极的态度,能够迅速面对“巨能钙含有双氧水”的事实。然而,为何巨能公司能够“冷静”面对这样的事实,并且还要“起诉揭露问题的媒体”?分析认为,巨能公司之所以能够面对这样一起涉及民众生命安全的事件,是基于以下两点认识:一是“摄入少量双氧水不会有中毒危险”。在巨能公司看来,现在的焦点似乎已不再是是否含有双氧水的问题,而应该是有毒无毒的问题。然而,从国家的卫生标准来看,双氧水有毒已是事实,否则国家也不会明文规定来限制使用。巨能公司所说的“摄入少量双氧水不会有中毒危险”无疑是在说明一次服用是不会有中毒迹象的。然而,试问,保健品的作用也不是立刻能够体现的,是要通过长期服用才能显现其效果。在要求民众不能要求其产品立刻见效的时候,为何要用在立刻体现“中毒危险”才能承认会中毒呢?进一步而言,我们暂且相信其产品的双氧水的含量是“少量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就如同保健品的效果一样,在经过长期服用之后,“中毒危险”也会由量变到质变了。因而,巨能公司的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二是巨能钙的上市,是经过卫生部门的批准。我们注意到,巨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成凤首先就向媒体表示,巨能钙是经过严格审查上市的保健食品,毒理试验结果为“实际无毒”,他特别强调,这些试验机构不是自己找的,而是卫生部指定机构。同时,他还指出,河南媒体仅以一两项检测出部分巨能钙中含有微量双氧水的结果就推断演绎,把一个经过国家卫生部严格审查、筛选出的保健品定性为有毒产品,不符合卫生部指定机构做出的巨能钙“实际无毒”的事实,更缺乏科学依据,“双氧水有毒就说巨能钙有毒,是不对的”。 另外,巨能公司总工程师刘志革也表示,巨能钙在申报时,已经将生产工艺等全部报给卫生部门,其中包括需要双氧水氧化这个步骤,“(卫生部门)应该会知道巨能钙生产时需要双氧水”。从这些讲话中我们可以看到,巨能公司已经将整个事件毫无保留地抛向了卫生部门,在他们看来,即使事件最终确定是有害的,他们也能构堂而皇之地说,本产品是卫生部门批准的,我们的信息是公开的,这个责任不在巨能公司,而应改在卫生部门,因为他们没有把好关,是他们对民众不负责任。
“巨能钙”事件凸现行业监管部门急待制度转型
我们暂且不去讨论巨能钙到底有没有“毒性”威胁,以及巨能公司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因为,事件本身并不是很复杂。我们要说的是,在巨能钙被检出双氧水事件中,有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颇值得关注:与“问题产品”直接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前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巨能公司目前就是因为拥有行业监管部门的“通行证”,才没有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给广大消费者一个负责的、合理合法的答复。如果主管部门当年就知道巨能钙中残留双氧水这个信息,巨能钙不能拿到批文,便不会出现今天的争论了。然而,据了解,在巨能钙获批时,卫生部对巨能钙的所有检测中,并不含“过氧化氢残留”这一检测项目。而目前,这一“遗漏”却正好给巨能公司造成了“保护”:巨能新技术公司总工程师刘志革表示,巨能钙给卫生部的申报材料中,应该有用双氧水进行处理的工艺过程描述,同时提交了相关食品毒理性安全的实验报告,因为国家对保健食品中的双氧水含量没有什么具体的标准,只要求无农残和重金属等。刘志革的表白不仅是对巨能公司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无疑也说明了国家在药品监管上面的制度缺位。
分析人士指出,就食品或药品领域而言,尽管早有国家颁布的强制标准对其中的有害成分进行了限定,但厂家能否切实遵照标准生产,显然是未知的。因此,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对保健品、食品、药品等“入口产品”,就该随时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测,尤其对新开发的产品,更应该提早介入检测。可近些年来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包括保健品、食品、药品在内的一些“入口产品”,往往都是在消费者身上发生事故或出现问题后,相关部门才站出来发出“某某产品或某某成分对人体有害”之类的声音。如此“马后炮”式的权威声音,自然是于事无补。试想,倘若不是有人举报巨能钙含有危害性物质,倘若媒体没有主动买来产品去进行检测,恐怕“权威”们仍在睡大觉。从这个意义上讲,包藏着危害性物质的巨能钙能长期安然无恙地在市场上热销,不能不说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失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具有为本行业产品质量把关的责任和权威性,而这种责任和权威性,又直接影响公众对产品的认知趋向。因此,分析以为,行业管理部门要把权威性使用在产品面世之前,使用在严格的市场监测之中。而不是到了全社会都闹嚷嚷的时候,甚至到了发生消费事故的时候,才出来表明自己的“高明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