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经营必须尽快做到有法可依
2005-09-21 10:06:48
自1993年后,中国金融业一直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虽然近两年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不断,但监管部门一直对混业经营立法无动于衷。不过,有迹象表明,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正日趋明显。继银行表示有意设立保险公司之后,保险公司也希望跨出混业经营的第一步……
近日,人保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吴明远在出席"第三届亚洲外汇论坛年会"时表示,人保有意收购银行和证券公司,以实现经营多元化。这也是首家明确表示有意收购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保险公司。
国内混业经营的现状
自1993年后,中国步入了分业经营时代,政府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冲动。不过,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仍通过多种方法,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现阶段国内主要的金融控股集团有:
中信集团——旗下有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信诚人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光大集团——旗下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申银万国(第一大股东)、光大国际信托、光大永明人寿。
平安集团——旗下有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平安信托、平安证券、平安银行。
这三个集团都涉及到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业务,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基本上已经形成。
另外,混业经营的还有:中国银行全资拥有中银国际;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并通过建银投资在今年成功入住南方证券;工商银行与东亚银行合资成立了投行工商东亚,而据传工行也在酝酿成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事宜;实业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同时参股了华厦银行、蔚保证券、湘财证券、英大信托。
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国家战略考虑设立的中央汇金公司,其自2003年12月成立以来,已经大手笔入股了建行、中行、交行、工行、申银万国、银行证券、国泰君安,而前两天又传出即将以100亿元入股光大银行。可以看出,虽然国家不承认,但汇金实质上更像一个超大规模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许汇金今后会陆陆续续收购更多金融机构的股份。
对人保动机的分析
分析员认为,人保欲收购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动机可能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一、其它机构的示范效应。虽然国家明令禁止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但事实上却默许了上述混业经营的合法存在,这或许给了人保某种启示。而这些机构的混业经营所产生的协同效应,也让有同样网络资源的人保看到了自己混业经营将可能产生的美好前景。
二、规避风险。仅2005年上半年,人保旗下的财险就在国内股市巨亏7.11亿元。惨痛事实或许使人保明白,必须拓宽自己的投资渠道。虽然国家前不久出台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但允许的金额估计满足不了人保的投资渴望。而国家又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实业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倘能收购银行和证券公司,对人保分散投资风险将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另外,若拥有银行和证券公司,人保显然可以实现资金在集团内部的合理调拨,从而可以规避一部分向外投资的风险。当然,这要以人保要设置好内部防火墙为前提。
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面临的一些风险
理论研究表明,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协同效应,通过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达到节约成本、增加收入的目的。但协同效应发挥不好,也有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其中一个是风险的传播性,另一个是风险的集中与转换。
首先,从宏观层面上来看,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往往互相持股,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对此问题,国际上学者已经做了很多的研究,他们的研究表明大部分金融控股公司都存在这个问题,有些公司其部分资本在集团内部被重计的次数能达到五六次。而在中国,由于本来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本来就低,所以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这种情况可能会更严重。这无疑是违背稳健经营原则的一颗“定时炸弹”。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存在的不正当内部交易与关联交易,除了有规避法律(特别是税法)上的限制外,进行关联贷款与担保等存在委托代理问题。这或许是最严重的。因为国内迄今还没有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这些公司的经营几乎可以说不会受到任何监控。表明上看,或许一点问题都没有,但倘若揭开这些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可能会使大家吓一跳。
三,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一旦他们故意违规操作或恶意经营,就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同时,由于大家用的是一个牌子,所以一个有问题很可能会产生“一个成员坏了牌子,大家一起遭殃的结局”。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面对的诸多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专门会同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2月联合发布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其中,对于资本充足率、任职人员资格、设置内部防火墙、信息共享等,《监管原则》都提供了详尽的参考原则。中国虽然吸收了其中“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建议,但对于其它方面的建议却没在法律中有所体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或许,为了应对金融控股公司所可能产生的这些风险,中国即使现阶段不全面推行金融混业经营,也必须早日制定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或者在修订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中对此做出相应的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