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博弈中的物权法草案审议
2006-08-28 09:30:59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经过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该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所以,这部关系到社会各成员的法案,引发了各方的关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草案自2002年12月初审以来,“不赶进度”,在争论和反复审议之中不断完善。这也说明最后通过的物权法平衡了各方的利益……
保护公有财产还是保护私有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从整个时间来看,应该说是到了最为关键的时候。因为,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从目前的进展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经过再次审议后,在今年10月、12月或者明年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物权法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
作为中国民法草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于2002年12月与民法草案其他部分一起经历了首次审议。在随后的4年间,物权法草案在民法草案九个组成部分中被排在立法进程的优先位置,先后经过了二审、三审和四审。但是由于物权法的制定,与社会每个个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自从中国于2002年12月启动物权法立法进程以来,围绕许多焦点问题,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例如,到底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成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
一方面,中共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和宪法修正案“私产入宪”的重大举措,使相当多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将制定物权法与保护私有财产简单划上等号;而另一方面,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国资流失大案,又让许多人将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防止国资流失的重任,寄希望于这部正在制定中的法律。
最高立法机关对如何妥善处理上述三个重大问题格外慎重。盛华仁副委员长于今年年初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多个部门的负责人和经济学家、法学家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年6月专门召开物权法草案立法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答案一: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
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五审的物权法草案鲜明地亮出了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观点:既强调要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最新的法律草案因此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草案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在作说明时表示,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
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至于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贷款发放等方面,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调控政策和手段,这属于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节,需要由其他法律另作规定。
答案二:加大国有财产保护力度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那就不宜过多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但随着2004年开始的有关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争论,使国有资产保护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在审议中要求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作为回应,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草案四次审议稿对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制度、用益物权人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以及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人大委员还建议有关方面抓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法律、行政法规,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物权法的出台充满疑问
从上面的经过和应对考虑来看,物权法草案在争论和反复审议中不断完善。不过,在这里我们依然不能否认物权法草案无法吸纳每一个人的意见,无法使每一个人满意。这也为物权法何时能够出台,出台后的效果产生疑问。
第一,是物权法能否出台。对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来说,物权法是一部必须有的法律。物权法对于公民,如同反垄断法对于企业一样重要。但是,由于物权法所涉及的内容太多,有些内容还很难界定。更为重要的,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物权法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因此,一些人在观念上很难接受物权法。所以,物权法在起草、讨论、征求意见过程中,已经遇到了许多阻力,在审议过程中,也肯定会遇到不小的阻力。尽管物权法草案已经经历过五次审议这只能证明该法律出台的艰难,所以物权法草案能否在人大顺利获得通过,值得人们的关注。
第二,是物权法如何出台。按照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物权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但是,具备了出台物权法的条件,并不代表物权法就能够出台,不代表物权法出台没有阻力,不代表大家都能够接受物权法。对于物权法这样一个在财产保护,特别是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权威法,如果草率出台,会带来许多负面作用。因此,如何出台十分重要。如果因为阻力太大,在制定法律时过于迁就,过于照顾各方面的态度和要求而偏离立法主旨,很有可能这部法律存在“先天缺陷”。这样出台的法律,不仅效果会大打折扣,其作用也不会得到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