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资政策调整中看对外开放全面升级

2006-11-08 10:04:00    

今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接连出台,使得从前对外资的放任自流有了监管的尺码,只要涉及“重点行业、国家经济安全、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这四个方面的并购,均需要商务部的审批,分析认为,中国外贸、外资政策调整的目的不是关闭中国市场,而是更大程度、更高质量地向世界开放中国市场……

 

新规频出昭示利用外资步入转型期

 

今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接连出台,使得从前对外资的放任自流有了监管的尺码,只要涉及“重点行业、国家经济安全、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这四个方面的并购,均需要商务部的审批。而日前商务部出台的《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取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让世人看到中国的对外开放正在和国际接轨。分析认为,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主要的内容之一,综观近年来外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用“翻天覆地、根本性的、重大的”等词汇来形容都不为过。没有对外开放,没有利用外资,就没有今天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发展,也没有今天发展的大好局面。现在中国外贸、外资政策调整的目的不是关闭中国市场,而是更大程度、更高质量地向世界开放中国市场,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让外资和内资企业一样享受到国民待遇。

 

外资并购的新游戏规则:开放中有监管

 

今年以来,从徐工并购案到德国舍弗勒集团整体收购洛阳轴承,再到苏泊尔被法国SEB集团收购案,都闹得沸沸扬扬,外界纷纷质疑这些跨国巨头是在“斩首式”收购。在一片讨论和质疑声中,,新华社授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管局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对外公布,并于开始实施。

据标准普尔的统计,中国目前是亚太地区继日本和澳大利亚之后第三大并购市场。标准普尔预期下列行业会出现重大并购活动:对外投资方面,包括石油和天然气、采矿、高科技、电信和部分制造业行业;对内投资方面,包括银行、水泥、汽车、零售和化工等行业。分析认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未来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案例会越来越多,监管也是必须的。一方面可以澄清社会上一些诸如‘恶意并购’等似是而非的概念,同时,监管对于那些合规合理的并购又是一种促进。今后我国还是要积极引进外资,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事实上,商务部11日公布《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就提出:“十一五”期间,要按照建立大开放、大市场、大流通的商务发展新格局的总体目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坚持对外开放,创新开放方式,建立和谐的对外经济关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

 

外资监管法规与国际接轨

 

那么,一方面要坚持对外开放,另一方面又要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如何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发挥外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效应?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从五个方面对利用外资进行战略上的调整:一是要转变观念,从行政引资、追求外资规模,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资转变;二是调整方向,从过去注重以外资投入拉动经济总量增长,向着重引进技术、管理、人才促进自主产业升级转变;三是优化结构,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优先鼓励外资与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四是完善政策,逐步形成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五是加强监管,规范引资秩序,建立以国家产业安全为基础的外商投资监测系统。分析认为,目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从以前单纯的合资到独资或者控股,因此,对外资进行监督必不可少,这也是国际惯例。中国对外资出台监管法规也是在和国际接轨,这和对外开放一点都不矛盾。

 

形成内外企业公平竞争机制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国内曾采取多种优惠措施来吸引外资。值得一提的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为适应外商在华投资的需要,国家专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规(1991年两部法规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这两部法规的设计中,由于涉及多种因素(比如吸引外资和国际惯例等),给了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很多国际通行的优惠政策,比如,费用扣除、折旧方法以及再投资退税等,从而形成了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政策雏形。

多年来的政策倾斜,片面的发展外向型经济,一方面对于国内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极不公平,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我国资源、环境的破坏,区域间的发展和贫富差距也在持续扩大。一时间,理论界对外资“超国民待遇”质疑声不断,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超国民待遇”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而商务部于发布的《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让人们看到了取消“超国民待遇”的最终期限:“十一五”期间,将逐步形成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这就意味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超国民待遇”将会被彻底取消。

分析认为,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出台,从对外资合规的监管,到取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利用外资开始进入转型期:在适应国内外新形势,加快和国际接轨。并且这种转型最终将推动中国在全球化过程中与世界经济融合到一个崭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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