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税开征是完善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第一步
2006-04-06 09:20:42
继消费税调整政策推出、成品油价格上调之后,对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特别收益金的规定近日也开始进入实施阶段。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为40美元/桶 ,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呼唤已久的石油“暴利税”终于浮出水面,油品定价体系雏形初现……
石油暴利税浮出水面
近日,国家发改委宣布,从3月26日起适当提高成品油价格水平,同时将对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特别收益金。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和财政部下发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6 年3 月26 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 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 美元/桶。
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呼唤已久的石油“暴利税”终于浮出水面。所谓的“暴利税”,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通过测算各种资源的成本、各种费用以及利润空间,保证留给企业足够的收入用于可持续发展的开支后,计算出暴利阶段,主要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利润。
征收暴利税有利于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在一些产油大国,收取暴利税的做法比较普遍,特别是在石油价格上涨时,国家通过征收暴利税,将石油的溢价部分收归国家财政,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失衡的状态。征税的主要依据则是,这些企业获取的巨额额外利润源于其所占据的垄断资源。
由于征收“暴利税”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的一部分超额利润收归政府,作为公共开支,由政府去完善公共事业,回报公众。因此在世界各国,征收“暴利税”一向为民心所向。去年11月,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出乎人们想像地站在了反对暴利的同一阵线,要求对美国石油公司的暴利进行调查,以便对其征收“暴利税”。原因就在于油价高企,石油公司获取了巨额利润,引起了民众的不满。
在我国,去年5月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倪红日也表示,自然垄断型企业的利润来自消费者,企业的超额利润应当留在政府手里,由政府支配去完善公共事业,回报消费者。
尽管美国石油公司利润丰厚,但利润率并不高。像埃克森的利润率只有9.8%,仅比美国公司平均利润率的7.9%高一点。与之相比,我们的石油巨头们凭借强大的垄断地位,所获取的利润率恐怕远远高于美国石油公司。以中石油为例,根据其2005年年报,公司在炼油及销售业务亏损198.1亿元的情况下,仍获得近1334亿元的净利润,成为香港最赚钱的上市公司。这显然与垄断利润有关。而石油巨头们大赚其钱,却并不上缴利润。根据1994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规定,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缴。这就意味着垄断利润不能用于公共开支,不能让民众从中受益。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资源性企业在资源税的征收上也相对过低。尽管从去年7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调高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但我国原油资源从价税率也仅为1.5%,仍然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对于垄断性油企而言,犹如九牛一毛。
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石油垄断巨头不能忘了其不同于一般民营企业的国有垄断企业身份,不能忘了它们应当承担的公共职能。垄断巨头对内几乎拥有全部油气资源,对外则垄断着石油进口权,享有其他企业根本无法想象的垄断性权力。当国际石油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时候,垄断巨头应当责无旁贷地起到稳定国内市场的作用,为国分忧。石油的溢价部分应该归国家财政所有而不应都归企业所有。这是因为埋藏在地下的原油属于国有资产,应该让全民得益。因此,征收“暴利税”不失为调节财富的有效方法。
谨防油气巨头向消费者转嫁税负
此外,我们可以看到,在垄断之下,原本应由石油巨头们承担的税收很容易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次的消费税就是如此。在征收消费税后,汽油和柴油出厂价格马上分别被提高300元和200元人民币,很多城市的出租车跟着就涨价。公众还没有反应过来,消费税已经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完成了转嫁过程。
倘若“暴利税”也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就彻底改变了征税的初衷,扭曲了征税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不仅难以分享到公共收益,甚至可能因为转嫁来的税收而减少部分福利。而且,一旦石油公司凭借其垄断地位将税收转嫁给下游企业,有可能对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带来不确定性的风险。这是我们必须要警惕的。
既然“暴利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公众受益,为了避免这种转嫁,可以事先进行研究,设计出一种更为科学、更合理的制度。比如,严格听证制度,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防止“暴利税”征收后的油价“报复性”上涨;再比如,将“暴利税”从有形转为无形,即将应征收的“暴利税”转换成油价,以油价的下调来抵消石油公司所应上缴的“暴利税”,直接让公众受益等。
如何用好暴利税值得关注
诚然,开征“暴利税”的初衷是为了遏制石油部门利润过度膨胀以及更好地建立配套措施,通过在油价高企时期向石油企业征收额外的税收,用以缓解消费者承受的涨价之苦。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政策的完善。在笔者看来,在对这两者关系的处理上,当下的政策还存在一些“美中不足”,甚至可以说是“软肋”。
虽然《通知》同时确立了“暴利税”和配套措施,但问题是两者却几乎是不相干的。一方面,承担补贴责任的是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另一方面,对特别收益金的开征则被一笔带过,不仅相关细节无从知晓,其中对该项税收的去向更是只字未提。如此割裂“暴利税”与补贴政策的应有联系,并最后要求中央财政和社会为提价“埋单”,显然是很不妥当的。
对“暴利税”缺乏“专款专用”式的规范管理,必然会酿成一些始料不及的负面效应。首先,如果将“暴利税”和其他税收混为一谈,消费者极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我们知道,石油消费者利益群体虽然庞大,但往往不能很好地维护其利益,因而“暴利税”很难逃脱被挪用的命运。其次,没有了对“暴利税”的有效管理,相关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十分随意,最终确立的标准与最优补贴规模往往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最后,现行方案将导致补贴负担在政府层级之间的不合理分摊。显然,中央财政会有积极性将补贴负担“下达”给地方政府,同时又难以对地方政府的最终落实进行有效监督。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各地方财力上的差异,由地方政府承担部分补贴必然使得贫穷地区的实际负担大于富裕地区,贫穷地区的消费者也只能获得较少的补偿,而这种收入再分配调节效应显然与当前收入调节的大趋势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