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改变中国人的不只是生活

2007-03-14 09:31:09    

 

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另外一部广泛影响中国社会发展的法律就是《物权法》草案。将私有财产提升到与公有财产同等重要的地位,首次明确了对于各类物权的保护,这种看似纯经济的立法实际已经在从根本上影响着中国人的认识方向和标准……

物权法是国家意志和集团利益的体现

《物权法草案》从起草到出台,自始至终反映出国家意志和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物权法》审议通过的过程反映了中国的利益集团对法律的制定过程进行游说的影响力。这次通过的几乎都是强势集团的利益,比如强调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我们知道,中国的老百姓的所谓私产不过就是购买的住房,而且所有权也是不彻底的,其他就是一些生活资料而已,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对他们来说意义不是那么重大。《物权法草案》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强调防止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反映了国有经济的代理人--国家的利益。至于令人耳目一新的保护私人所有权,《物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在就业和税收方面愈来愈倚重的私营企业主。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家的体会是,《物权法》主要保护大的民营企业家的利益,过去许多大型民营企业的产权不明晰,这对于许多民营企业家来说是很在乎的。中小业主几乎感受不到什么影响。

另外,以《物权法》终审稿删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条款为例,说明数量庞大但影响甚微的农民的利益受到忽视。过去农民承包了土地,要出去打工,家里没人种地的时候,他们希望把土地转给别人承包。目前这种转包只是获得乡规民约的认可,但是并没有法律认可,权利的保护没有提到法律层面上来。《物权法》恰好回避了这一条款,说明数量庞大的农民对于法律的制定过程没有游说和影响的能力。”不过,《物权法》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强征和乱征农民土地的问题倒是有一些约束。它不仅限制了地方政府和腐败官员任意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力,而且还通过扩大和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使中国这一最大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一定的保护。

物权法难产,难在突破惯性思维禁忌

《物权法》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起草,历13年形成草案。此后经过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至去年7月《物权法》(草案)的终于出台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一时间曾引发过轰动效应,同时也首开了中国的立法机构“开门立法”的先例。但是事态的后来变化出人意料,在轰轰烈烈地征询了全社会的意见之后,物权法的立法进程突然归于了沉寂。“打断”这个进程的起因,据说是北京大学一位巩姓法学教授的公开信一石击起千层浪。制定一项重要的法律,当然要汲取甚至容忍各种不同的意见,这在中国尤其是值得欣慰的事情。就像法国大思想家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只是巩信多少让人感觉到了不止“一个人”的问题背后姓“社”还是姓“资”的思潮。

事实上,《物权法》草案引起如此大的波折就是在于它对于诸多长期存在的一些传统思维和理念的挑战。比如对于“平等保护”的看法,目前许多人的思维还停留在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层面上,似乎没有看到今日之中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和发达程度足以影响经济发展水平,就业和人们的生活品质。因此当《物权法》草案提出对于要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进行平等保护,而没有明确要优先保护国家财产时就被戴上了“资”与“社”的争论的大帽子。法律是要面对现实的,除非中国不发展私营经济,不鼓励人们致富和拥有自己创造的财富,否则就必须对这种财富的现实给予保护。这种看法在百姓是很平常的,但是对于学术界和政界来讲,要突破是需要勇气和魄力的。

另外,有人将保护私有财产和目前出现的贫富不均的问题挂钩,认为强调保护富人的利益会增加这种不均衡性。事实上,《物权法》有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但是并不是单保护富人,只是富人占有社会资源较多,因此显的突出罢了。何况,贫富不均问题显然不能仅指望依靠物权法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解决,在现代国家都是通过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来完成的。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是激励创造财富;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则是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制度等手段,来实现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

物权法改变中国人的不止是生活

中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向人大十届五次会议提交《物权法草案》时说,中国人民迫切需要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起来的财富。我们认为,《物权法》从其功能上来讲,是作为宪法下面的一项重要法律来保障中国目前这种经济形式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制定了一个长远的游戏规则。但是从根本上来看,《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是在将中国的国家机器和人民的思维进一步推向社会发展的现实和潮流当中,将从思维方式上来影响着中国整个社会的发展。

作为中国1949年以来第一部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的专门法律,《物权法》把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上升到与传统的公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同等的法律地位,鼓励人们创造和保留财富。这实际上是对基本人权的一种回归和承认。物权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结果造成我们的国家长期处于财富匮乏的状态。改革开放这些年来,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之一就是我们基本上建立了自己的物权制度。这些年里,中国还是同样的天、同样的地、同样的人,为什么能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原因与物权制度的基本建立有关系。这种关系的延伸,可以增强人们对于人本身价值的认知,对于劳动与财富关系的认知,对于今天发生在身边的变化和一些暂时的不均衡的认知。所谓的民主与法制,和谐社会的构建,都会因为这种基本关系和标准的确立而得到推动和巩固。接近现实和确立标准,尤其是心理标准是中国社会非常需要的,这一点上《物权法》完全可以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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