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品牌成为外资并购“雷区”

2007-04-11 10:01:39    

近期,外资企业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就在新华社披露“法国达能集团欲以低价强行并购娃哈哈”后,另一个民族品牌“大宝”也已成为美国强生的囊中之物。这随即在国内引发了“外资并购中如何防止垄断、保护民族品牌”的大讨论。国人捍卫中国民族品牌的激情从未如此高涨和强烈……

娃哈哈与达能矛盾公开化

4月5日,达能与娃哈哈组建的合资公司双方董事在杭州召开了董事会,达能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是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在这次董事会之后,宗庆后所领导的娃哈哈与达能的矛盾变得更加激烈与公开。

据了解,开会当时,宗庆后代表中方提出了几点要求。但这几个条款最终都没有谈成。

中方提出的第一条,是原有的合资合同条款不平等。原有的合资合同中,只有达能限制娃哈哈不能生产合资公司竞争的产品,对达能自身的限制却没有。但在实际上,达能却收购了很多与娃哈哈有产品竞争的企业,所以这个条款是不平等的,要修改。
宗庆后当时即提出,要么取消对娃哈哈的限制条款,要么增加对达能的限制条款,并要求达能从现在,从已经收购的乐百氏、正广和、深圳益力、蒙牛、光明以及汇源中全部撤资。达能同意修改条款,增加对其的限制条款,并提出把乐百氏、正广和、深圳益力卖给娃哈哈。

但宗庆后拒绝了达能的条件,因为要卖给娃哈哈的三家企业都是做水的,而娃哈哈现在生产水也是没钱赚,更何况,乐百氏目前是亏损的。达能说他们可以把这三家在半年之内卖掉,但是汇源、蒙牛、光明不可能撤出。这显然有失公允。所以这个条款最终是没有谈定。

第二条,达能提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际上是一个变相的商标转让合同,娃哈哈是商标所有权人,使用商标反而要受到被许可人达能的同意才可以使用(目前达能在董事会的席位是三席,而娃哈哈是两席)。这跟法律上特许专用使用的概念不一样,必须修改。达能同意不再要求转让商标,也同意合资公司及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的商标,但却提出非合资公司的产品必须由合资公司销售。

达能提出,要按照合资公司平均利润率来参与非合资公司产品的利润分成。在宗庆后看来,这样是不合理的,因为非合资公司的产品是新产品,利润比较好,达能是希望把利润补贴给他。另外,双方还着重讨论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和达能产生竞争等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所以这个条款也没有谈成。

与达能合资之时埋下隐患

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及香港百富勤共同投资组建了五家公司。当时,娃哈哈的经营情况和效益很好,由于考虑到自身有加快发展的内在需要,所以与另两家洽谈合作。由于以前有很多案例表明,中国很多公司与外国合资以后,丧失了主动权和经营权,并使员工利益受损,所以当时,娃哈哈着重关注了经营权的控制问题。

经过争取,娃哈哈当时和达能方面“约法四章”:“第一,合资后一定要打娃哈哈的牌子;第二,一定要娃哈哈自己经营管理;第三,退休职工待遇不变;第四,45岁以上职工不许辞退。”

但达能当时也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中方不能经营和生产与合资公司相竞争的产品;二是把娃哈哈的商标使用权转让给合资公司。“当时达能在中国没有市场也没有利润,仅在广州有一家小的酸奶厂,因此,当其提出我们不能经营和生产与合资公司有竞争的产品时,我们感到很正常。至于对方提出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当时感觉是娃哈哈转让到娃哈哈合资公司,而且这个公司娃哈哈方面还占了大股,所以感觉也没有问题。后来商标转让未获批准,就改签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时也没有感觉到什么太大问题。”

但就是那时候认为控制权、经营权都掌握在自己手里,觉得没有什么问题,所以就为现在的事态发展埋下了隐患。

民族品牌走合资之路的“警示教材”

纵观双方合资十年的斗争和交锋,可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经营控制权的争夺阶段。当时在合资公司中,娃哈哈派驻的总经理如果使用资金超过一万元,都需要达能方的财务总监同意。后来,伴随着合资企业实力的迅速增强、产品营销网络的日渐健全和产品形象的日渐深入人心,企业亟需通过规模扩张和跨地区设厂来扩大产能,达能却屡屡表现出不同意。例如,当娃哈哈推出新产品非常可乐时,达能曾坚决反对,但后来事实证明,非常可乐效益很好。而达能也因此赚到了不少钱。

第二个阶段,达能收购了很多娃哈哈的竞争对手,同时又对娃哈哈在非合资公司中的增资显得非常不乐意。例如,达能收购乐百氏股权时,娃哈哈方面曾提出了异议。因为达能收购的是娃哈哈的竞争对手,而达能又掌握着娃哈哈的商业机密,这样做肯定给娃哈哈带来危害,但达能方面未予理睬。与此同时,娃哈哈方面希望响应国家号召——对口支援、扶贫投资,提出扩大在西部地区的投资和建厂时,达能却表示出了相当的不愿意。

第三阶段,就是目前矛盾的焦点:看到非合资公司经营蒸蒸日上,经济效益明显,达能便以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使用娃哈哈商标为名,要求收购非合资公司的同等股权,也就是51%的股份。

在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看来,当时娃哈哈投资建立非合资公司时,达能并不想投资。此后非合资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商标使用是经过合资公司许可的,产品也是通过合资公司销售的,应该说一直是信守合同的。现在非合资公司利润丰厚,达能就违背一贯的政策要对非合资公司进行并购,这是不合情理的。而这也正是双方矛盾最大的地方。

达能不该提出并购要求

不难看出,整体上在“娃哈哈”一案中,中方一直处于劣势地位,让人不禁感叹,和达能斗,“娃哈哈”终究还是太嫩了点。然而这个案件本身又启示和警示我们:以“娃哈哈”为代表的中资企业还有很长的道路去学习如何在“与狼共舞”之时,既要壮大自己,又要防止被狼咬上一口,甚至被吃掉。从上述的三个历程不难看出,当中方还在关注控制经营权之际,外方已经用品牌和商标培育为实现今后的控制权打下伏笔。可以说,娃哈哈在一开始就已经略逊一筹了。而这个逊色的背后,实际是商业理念的落伍。

不过在笔者看来,商务部等六部委去年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一旦外资并购在资金规模、销售规模包括企业数量方面触及相关标准,或者并购涉及中国著名品牌的,都要进行反垄断等方面的审查。因此,不管是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规模数量,还是从娃哈哈本身是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来看,所有的条件都符合相关审查的标准。而且前期已经发生的凯雷收购徐工等系列外资并购事件,已经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从整体情况来看,虽然娃哈哈目前出于劣势,但达能此次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也显然是触及到了中国民族品牌这个本不该再进入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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