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后的反思

2007-07-13 10:02:59    

10日,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郑筱萸伏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决。但透过这件事的本质,我们会发现完善国家药物监督制度的意义将远远胜过法院对郑筱萸判处死刑……

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体现政府坚强的反腐决心

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之后

我国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郑筱萸伏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坦白、认罪、退赃”成为贪官的免死牌,这使得高官腐败犯罪的死缓化趋势十分明显,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争议,挫伤了公众反腐信心。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这是我国新时期反腐的一个新动向,它不仅向世人展示了党和国家坚决遏止官员腐败的决心,也有效地纠正了片面以“认罪态度”量刑的司法偏差,向各级官员传递了一个明确而坚定的信号:只要你罪行严重,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危,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产生了危害极大的社会后果,那么,犯罪数额不再是量刑的唯一因素,坦白交待也不再是免死的通行证。

郑筱萸必死的三个原因

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体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中可看出,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其主政国家药监局期间,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几乎丧失,有的也就是利用职权大肆谋利。郑筱萸主政多年来,无数滥竽充数的所谓新药以高昂的价格陆续粉墨登场,一方面掏空了老百姓腰包,另一方面让老百姓饱受假药、劣药之苦。郑筱萸被执行死刑,是人民的呼声、正义的呼声。因此,也正如《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中所述:“任何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任何对工作草率从事、敷衍塞责,甚至玩忽职守的行为,都是不能容许的,必须依纪依法予以严惩”!
国法不容郑筱萸

首先,以受贿罪判死刑,符合刑法规定。近年来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因为他们有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的情节。第二,职责特殊、危害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第三,虽有退赃和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量刑。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第四,判处死刑,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的否定。第五,郑筱萸案件的审理也说明,不论官有多大,但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严重的腐败行为,都要依法严惩。

处决郑筱萸力挽“中国制造”声誉

近期连续爆发中国出口的食品药品出现安全问题,动摇了国际市场对中国产品的信心。国新办10日特地举行新闻发布会,试图扭转外界对中国产品安全的疑虑。就在发布会举行的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他被处死相信是为了向外界表明当局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决心,挽回“中国制造”声誉,同时警告玩忽职守的官员。在这种巧合的背景下,在两小时的发布会上无疑反复向中外媒体传达两个信息:中国政府非常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并正在努力采取补救措施;中国特殊的国情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但对腐败问题不会手软。

比死刑更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完善

郑筱萸罪有应得。但如果制度更完善,对权力的监督约束更有力,郑筱萸就可能悬崖勒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深刻反思此案的教训之后,提出要从制度层面入手,用制度来管人,更好地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若能真正落实,此举的意义将远远胜过法院对郑筱萸判处死刑。

在郑筱萸主政期间,湖南一个药厂的技术员高纯,手里拿着药厂药商向国家官员行贿的证据,以及国家药物管理官员腐败渎职的证据,向国家药监局举报,历时多年,竟然就是举报不进。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却不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高纯上诉案中竟然也维持了这一裁定。如果郑筱萸一案发生在法制完善的国家,除了在司法系统追究罪犯以外,此案必引发大规模的国会调查。在国会调查的公开听证会上,要传唤所有经手的工作人员,从国家机关负责答复上诉者的门房警卫,负责拆读邮件的干部,到国家药监局的上级,都必须公开向民众讲清,自己在那个权力链条上是怎么动作的,为什么这样动作。这种调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惩罚什么人,而是为了查明,为什么我们的国家机器在防范和阻挡贪渎行为方面会全面失效,问题出在哪个环节上。只有查明了制度上的原因,才能针对这原因立法修补制度。

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把反腐败的责任放在一个整体而不是某个人身上,如果某个人出了事,有关方面就都会被调查,直至真相大白,所有应当负责任的人都会被追究。在这种制度引导下,一个人要想完成腐败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别的人会基于自身的利益牵制他。而我国目前的制度弊端恰恰在于,出了事,就完全归咎于个别人,而放弃追究整个土壤的责任。这就如同割草,只要草地还存在,割掉了一茬,又会长出新一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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