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稳定还需内外并举
2006-11-02 09:38:38
30日,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报告首次明确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适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服务业的股权比例、业务范围和投资来源地限制。下一步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坚持国家绝对控股……
五大因素挑战中国金融稳定
央行报告指出,目前五个方面的因素在影响我国金融稳定,这也将是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关注的几个重点任务。
资源价格波动影响中国经济:全球经济失衡的调整(尤其是无序调整)可能会加大国际主要货币汇率的波动,造成美国经济增长放缓和资产价格调整,进而对中国出口和经济增长产生一定影响。此外,石油等资源供求和价格波动,也是当前金融稳定工作关注的重点。报告认为,石油等供求和价格的波动,会给中国带来进口成本上升和潜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使经济增长的资源约束加大,影响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结构性矛盾问题突出:经济结构性矛盾是中国经济的突出问题,不利于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导致流动性过多,潜在通货膨胀压力增大,资产价格上涨,银行信贷风险增大,经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增加。
风险过多集中于银行业:直接融资发展较慢且结构不合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间接融资比重过高,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业,不利于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不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新时期金融业面临的竞争加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的竞争加剧,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和汇率变化的能力有待提高,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需进一步化解。
金融创新需与风险防范并重: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强,而在不断加快金融创新的同时,应高度关注防范和监控难度较大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国界的系统性风险。
首次明确适度放宽外资入股比例
本次报告中,央行首次明确: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适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服务业的股权比例、业务范围和投资来源地限制。这样可以引导外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国产业优化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金融对外开放从总量扩张向结构优化的转变。与此同时,央行也强调将加强对主要金融机构的控制力,确保国家金融安全。
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银行业有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254家,资产总额876.57亿美元,占全部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89%。154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在25个城市经营人民币业务,25家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了20家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此外,证券业有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7家,外资参股和合资(中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20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32家。保险业涉及外资的保险营业性机构共40家,其中中外合资23家,外商独资17家。
就在央行对外首次表适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服务业的股权比例、业务范围和投资来源地限制态的同时,在持续激烈竞购一年后,广发并购案也传出消息,以花旗为首的竞购团队最终胜出。花旗最终胜出亚博分析员早在之前的每日经济中已给出分析和预测,但此次爆出的一个比较引人关注的则是花旗最终控股比例高达36%,远远高出之前国家出台的25%的比例上限。各门户网站纷纷报道,花旗此番入主,只是相对控股广发,而非绝对控股。36%的持股比额突破了监管层外资控股不得超过25%的上限,属于特批。但是,我们认为36%的比例并不仅仅是特批,花旗并购广发消息出现的时间和央行推出适度放宽外资并购的股权比例要求说明几乎一前一后,且格外说明,花旗此番入主,只是相对控股广发,而非绝对控股,也完全契合《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中“加强对主要金融机构的控制力,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的主旨。因此,显然报告选择在此时发布,实际上也等于帮花旗撑开了庇护伞。花旗的36%也预示着这样一种趋势:今后外资并购国内金融机构时的入股比例将进一步提高。这样,之前国家出台的25%的上限要求就可能面临着一种被架空的尴尬境地了。
存款保险制度需注意五方面问题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目前已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正在积极酝酿之中,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央行将加快建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并形成对金融监管的有效补充。进一步加强金融审慎监管,完善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加快建设金融安全网,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制度,防范道德风险。
报告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应重点注意: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方面,应秉承“成本最小”原则和“风险最小化”原则,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赔付和运用,拥有对投保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损失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状况进行管理的基本权利,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工作,报告称,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可以获得与其履行职能相匹配的一些职权。
在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方面,为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实现公平竞争,有必要实行强制性保险,对于强制性存款保险可能产生的“劫富济贫”现象,可以通过对各投保金融机构征收风险差别保费的办法来规避。
对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报告建议,应主要来自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以及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大部分专家还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基金设立初期保费收取不宜过高,在过渡阶段可以采取国家特别融资的方式落实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
至于最高赔付限额,报告称全额保险增加国家的经济负担,也弱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风险机构应有的市场约束,易引发道德风险,为此,保险限额的确定一般遵循充分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央行2005年调查显示,存款在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四个区间存款账户户数占全部存款账户比例分别为96.18%、98.32%、99.32%、99.70%。央行称,这一调查结果将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中合理确定赔付限额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在费率制度安排方面,报告称,专家建议在建立存保制度初期,可主要依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