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银行业的“伪竞争”时代即将终结
2006-12-01 09:33:06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正式公布,意味着在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面向外资全面开放以后,该细则将成为外资银行在华设点并展开业务的法律依据。今后,外资银行代表处将退出中国历史舞台,此外,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目前银行业“伪竞争”的格局也将打破……
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8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细则》全面体现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取消非审慎性规定、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了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细则》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激励。比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可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稳定持续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
在履行世贸承诺基础上,《细则》除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外,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加有利于发展的制度安排,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均不受任何影响,而且简化了其业务许可层级。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这项业务扩大不需审批,也不再要求增加营运资金。外国银行分行随时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改制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细则》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施本外币并表监管。对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信息报送工作,中国银监会对其实施合并监管。同时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明确总代表处的职能转入改制后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指定的管理分行。
存贷比达标设五年宽限期
中国银监会28日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并增加了具体操作性规定,其中对业界普遍关注的“存贷比”等标准设立了宽限期,最长可延至2011年12月31日,并且各具体指标获不同“宽限期”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等。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外资银行转为独立法人机构、享受国民待遇后,上述标准也应与我国商业银行一致,这引起了几乎所有外资银行的异议。据了解,目前外资银行中没有一家可以达到存贷比75%的要求,甚至有不少小银行的存贷比在200%以上,因此外资银行普遍要求设立“宽限期”。针对上述问题,《细则》明确,外资银行“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而在贷款集中度问题上,《细则》要求,外资银行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 “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0%”的要求。不过《细则》同时要求,即使在宽限期内,单一大客户的贷款集中度也不能超过25%。某外资银行人士表示,该指标对外资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影响较小。
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当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细则》明确了改制程序:一、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以及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同步进行,如需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也同步申请;二、申请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对原外国银行分行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分割,确立分别由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在同一城市拟设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承继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三、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以在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此外,根据银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条理实施细则》公布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已获得人民币企业业务牌照的银行,无需批准自动获得吸收100万以上定期存款的资格。
即将终结国内银行业的“伪竞争”时代
虽然在短期内,大部分民众还很难享受到外资银行的优质服务,但外资银行的进入,将打破中国银行业现有的“伪竞争”格局,这对消费者而言才是真正的利好。中国的银行业虽然算不上是垄断的,但是任意提价、服务质量低下等类似垄断行业的作风却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因为占据市场绝大部分份额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在体制的框架内,形成了一种共进退的“伪竞争”默契,此时,国有银行的主要收益来源并不是通过竞争扩大市场份额,而是共同对外剥夺消费者剩余。而外资银行进入后,将无法纳入这一体制之内。在没有国家财政兜底、在网点和规模上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如果不提供真正有竞争力的服务,等待他们的命运将是被淘汰。
从长远来看,随着外资银行规模和服务网点的扩大,必然可以为更多的普通民众提供服务。一旦消费者可以跳出“伪竞争”的局限,在国有银行和外资银行之间进行选择、用脚投票,这对国有银行才真正有刺激作用。所以,外资银行的进入,有利于形成银行业新的竞争格局,提高国内银行业的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外资银行获准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真正值得我们期待的是,其可以打破目前银行业“伪竞争”的格局,对国内银行形成巨大的冲击和竞争压力,迫使国内银行在内部治理和自身经营上下工夫。从长远看,这于国于民才是真正的好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