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出台进入倒计时
2007-08-28 09:58:01
目前,反垄断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有望在本月底表决通过。为什么反垄断法十三年磨一剑,出台就这么难?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中国市场中的垄断除了经济性垄断,还有其他国家都没有的行政性垄断。这增加了立法的复杂性……
垄断现象众多的中国
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有望在本月底表决通过。
“方便面集体涨价”现象背后所展现的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成为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一个焦点;仅有行业协会,还有经营者同盟性组织,如各种商会等。这是一种变相的垄断,但现在没有一部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近些时期以来说的比较多的“达能和娃哈哈的产权之争”,在加之去年争议比较多的“达能欲并购徐州重工”事件。达能的行为是不是造成垄断很难说。原则上讲,必须依照法律上进行判断,而我们现在没有反垄断法。
当然,当下最令老百姓反感和深恶痛绝的,不是方便面等类似企业的价格垄断与串谋,而是银行、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等垄断行业。这些行业,不仅仅是经济垄断,更是一种赤裸裸的“行政垄断”。他们头顶国字号,凭借国家的特殊保护政策,动不动就“挟涨价以令公众”。
1994年起即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的反垄断法草案,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之后,有望在本月底表决通过。为什么反垄断法十三年磨一剑?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中国市场中的垄断除了经济性垄断,还有其他国家都没有的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法草案四大争议焦点均已解决
根据24日进行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有望通过的反垄断法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草案还对涉及外资并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焦点一,该不该制定反垄断法
有委员提出,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交叉较多。不要忙着制定新法,不能只追求立法数量,要提高立法质量。对此, 有其它委员表示,制定反垄断法非常必要,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企业的公平竞争机制,防止某些企业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是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
焦点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应不应明确
确定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草案初审稿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特别是不同行业和领域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三个层面上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由目前的“松散式”机制走向“紧密型”的改革方向是明确的,但具体方案如何确定,需要各部委之间的协调和共识。
焦点三,是否应强调对一些重要行业的保护
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国有经济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草案,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焦点四,成立反垄断委员会是否必要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职责。
破除行政垄断是最为核心的内容
《反垄断法》从1994年列入“人大”立法程序至今13年里,一直充满变数。其中最关键、也最具争议的问题就是反垄断立法中是否规制行政(性)垄断。在草案某一稿的意见里,行政垄断这一章曾经被整体删除,然后又被恢复原状。这种法条上的争执,根源在于法律背后的利益。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利益集团在立法中的寻租行为非常普遍。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使得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参与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很严重,也使得中国市场中的垄断除了经济性垄断,还有其他国家都没有的行政性垄断。在反垄断立法的过程中,既得利益集团不会放弃寻租的机会。我们看到有“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等另有含义的规定;我们也会看到垄断行业部门提出的“有条件豁免”谋求维持既得利益的内容。同时,由于精英和部门垄断立法,导致立法的利益化严重。在立法过程中却屡屡上演几大权力部门争夺“立法权”的好戏,实现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规化。因此,在反垄断立法的同时,打破部门对立法的垄断,通过竞争性立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权威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