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是裁判还是运动员?
2011-01-10 10:12:28 来源:亚太博宇
一些曾令公众大快人心并寄予厚望的政策法规的出台,最终经常被证明是有限制条件的,在现实制度层面难以跨越的前提下,其效果往往是打了折扣的妥协,涉及到价格的政策法规尤其如此。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八种价格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并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旨在稳定物价
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会产生垄断,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必须消除垄断。国家发改委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这是国家对反垄断这一系统工程中各个关键环节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举措。
发改委在2011年初这个时候制定颁布实施两项"规定",无疑有着明确的针对性和阶段性目的,即对切实完成2011年管理通胀预期、稳定物价这一重大任务发出了明确而又坚定的信号。
从去年下半年特别是年末以来,一些商品领域、特别是居民基本生活食品和用品领域的价格上涨幅度比较快。导致这种现象的因素固然很复杂,但一些企业、一些经销商借势哄抬物价的行为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这些企业与经销商并不纯然是孤立、自发的各自为战,已经有一些呼应结盟的征兆与影子。如果不能有力、有效地把这种危险的苗头遏制住,从短期来看将是对2011年国家稳定物价总水平的一个巨大挑战,从长期来看更会对市场经济中健康竞争的氛围造成破坏。毕竟垄断更像"躺着"赚钱,舒舒服服,不像竞争那样需要"站着"去赚辛苦钱。可是,如果市场中的企业都不去竞争,而是相互结盟制造垄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谈何完善发展?所以,通过这两个"规定",明确市场主体开展价格竞争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让经营者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不要怀侥幸之心、不要做违规之举。
以反垄断名义搞垄断
一提起反垄断,公众首先想到的就是水、电、气、成品油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然而,行政主管部门却率先将这些内容排除在外,如此巨大的认知反差,耐人寻味。
如果明确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属于政府定价,那么按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明确规定,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制度。但我们已见到了太多"逢听必涨"的听证会,不仅公众对此心生厌倦,就连生产企业和政府物价部门也逐渐不耐烦某些地方已宣布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取消价格听证会。
如果反垄断法利剑不能落在水、电、气、成品油等企业头上,反垄断的重点也许只能是境外垄断。
作为健康市场环境的大敌,无论被谁垄断都无法改变消费者"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命运。政府定价不是为了维护垄断、提高价格,而是为了尽可能地在满足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平抑价格。在水、电、气、成品油等公共产品领域,面对处于垄断地位的供应方,听证会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最后底线,如果这样的底线都无法坚守,急于撇清垄断行为究竟会给公众带来一种怎样的感受?
倘若反垄断规定旨在"攘外"而无意"安内",打着反垄断的旗号维护垄断,也许将成为公众最不愿看到却又只能看到的结局。
反垄断还要一视同仁
在当前通胀的语境背景下,人们很容易把"反价格垄断"新规解读为监管层调控物价、管理通胀预期的一件利器,国家发改委也很给力地同时发布了对浙江某市造纸行业串谋涨价和价格操纵的行为"严厉处罚"的消息。事实上,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相继查处的广西米粉涨价、镇江网吧价格联盟事件,都是反价格垄断在调控物价上小试牛刀的体现。不过,对于什么是垄断价格,以及具体垄断到什么程度会触发监管,该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和肯定的答案。
不仅如此,在以发改委令形式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还特别提出了一定程度的垄断保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表示,水、电、气等政府定价的商品不在监管范围之内。除了必须打击的市场垄断外,某些行业、市场和区域仍存在着政府管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垄断是一种必须的力量,这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铁路、机场、邮政,电力、电信、石油都有此特征。
对公众来说,可以通过自身行为的改变来避开市场价格垄断,但却不可能不乘坐长途交通工具,不使用油电产品,不打电话。如果说以"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名义所实施的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都能被"豁免"的话,那么土地价格和由此形成的高房价,金融服务定价和名目繁多的银行收费,成品油价背离国际油价连续数月只升不降,通讯电信领域的不合理霸王条款……以及其他所有"政府定价的商品",恐怕都将以某种方式洗掉"垄断价格"的恶名,从而逃脱法规监管效力网的覆盖。
按照法理角度,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但谁会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并未明确。举个简单的例子,价格垄断的执法监督权在国家发改委,公司兼并重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而在地方保护认定以及反垄断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则实战经验丰富。
因此,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关系到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问题,牵扯面很广。
从目前出台的两部新法规来看,均源于国家发改委令。尽管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已经成立了反价格垄断处,并在地方设立了相应反垄断调查处或科室,但大多数情况来说,这种力量配备应对一般竞争领域的串谋涨价、操控市场和获取暴利尚需"加强部门协作",对待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恐怕最多是谴责一声罢了。
反垄断,既然业已形成法律法规,最好还是一视同仁,如此才能真正规范市场的公平性,形成长期而有效的制约力量。如果单纯从通胀管理和物价调控的短期效应着手,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高价很可能就以政府政策的形式被合理化,从而对其他行业造成制度和法律层面的不公平,甚至因为产业链的相关性而实质上损害和压缩其他行业利益,变相引发新的价格串谋行为。
必须遏制反市场力量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出现,将是反垄断事业一个里程碑式的成就,这意味着,对垄断行为的反制将不再是理论上的反制,而切切实实地摆到了行动中来。
但是,如果不斩断垄断利益集团的政治链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可能被扭曲化、被公关化,变成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甚至于变成伤害竞争对手的利器。如此说来,是因为中国到底还是一个政治型社会,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令对于行政机构来说,不可能不执行,不可能总是抵制。从机构性质上来看,反垄断执法机构仍然是一个具备行政编制的行政单位,因而此机构并非是独立运行,而要接受发改委系统的领导。举一个典型案例,如果中石油、中石化进行价格垄断,而恰恰这个垄断型价格是由发改委价格司批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还能够儿子监督老子、下级给上级难堪吗?
其实应当思索的是,为什么垄断利益集团总让人感觉外界对其监督不力,为什么他们总是赢家?真正的命脉在于他们的政治动员能力和政治谈判能力。我国现有的垄断利益集团大多是行业性垄断,是国有企业,虽然很多地方不再给予国有企业行政待遇,但这种行政级别事实上仍然是存在的,否则,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可能突然变身为某部部长、某省省长。在垄断性国企具备行政级别的状况下,他们便拥有了远超他人的政治公关能力。一方面,他们有行政级别,比如某国企享受厅级待遇,那么他们便能在行政的层面上调动诸多厅局级资源乃至部级行政资源;另一方面,他们又有庞大的资金做拥趸,而且这些资金属于"公家"的资金,用起来大方,既可用公家的钱做公家的事,还能够积累私人的政治人脉。如此,垄断利益集团便能够在立法时进行有力的院外游说,使人大和政府通过的相关法律及规定能够最大程度地符合垄断国企的利益。
对于垄断利益集团的认知必须上升到政治层面。无论是垄断国企还是垄断民企,他们在面对政策走向变化时,必然会想方设法进行政治公关,因为只要中国仍然存在"不找市场找市长"的机遇,那么经济人理性会告诉经营者,一定是优先找市长,寻求政治资源,以求获得更多的资源分配。当然,垄断民企目前还较少,他们通常扮演的是垄断国企之下的"小媳妇"角色,是受气者。但令人担心的是,一旦反垄断执法专门机构被垄断国企进行强有力的政治公关,这个反垄断机构变成垄断国企伤害民营企业的利剑,并非没有可能。要想避免这种可能,便应当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具备较强的独立性,不至于被垄断利益集团一动用政治公关机制便"歇菜"。
由政治来决定资源分配,对于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来说,从来都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斩断垄断利益集团的利益链条,并不简单,非但不简单,还会遭遇重重的阻碍。不得不承认,我们离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由市场来主导资源分配的时代还需要加倍的努力。但不管怎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出现都是市场经济的一大胜利,有了这样来维护基本市场运行规则的胜利,市场经济的明天才可能变得更美好,对于反市场力量的遏制才能多一些可能。
反垄断旨在稳定物价
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会产生垄断,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必须消除垄断。国家发改委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这是国家对反垄断这一系统工程中各个关键环节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举措。
发改委在2011年初这个时候制定颁布实施两项"规定",无疑有着明确的针对性和阶段性目的,即对切实完成2011年管理通胀预期、稳定物价这一重大任务发出了明确而又坚定的信号。
从去年下半年特别是年末以来,一些商品领域、特别是居民基本生活食品和用品领域的价格上涨幅度比较快。导致这种现象的因素固然很复杂,但一些企业、一些经销商借势哄抬物价的行为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这些企业与经销商并不纯然是孤立、自发的各自为战,已经有一些呼应结盟的征兆与影子。如果不能有力、有效地把这种危险的苗头遏制住,从短期来看将是对2011年国家稳定物价总水平的一个巨大挑战,从长期来看更会对市场经济中健康竞争的氛围造成破坏。毕竟垄断更像"躺着"赚钱,舒舒服服,不像竞争那样需要"站着"去赚辛苦钱。可是,如果市场中的企业都不去竞争,而是相互结盟制造垄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谈何完善发展?所以,通过这两个"规定",明确市场主体开展价格竞争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让经营者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不要怀侥幸之心、不要做违规之举。
以反垄断名义搞垄断
一提起反垄断,公众首先想到的就是水、电、气、成品油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然而,行政主管部门却率先将这些内容排除在外,如此巨大的认知反差,耐人寻味。
如果明确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属于政府定价,那么按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明确规定,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制度。但我们已见到了太多"逢听必涨"的听证会,不仅公众对此心生厌倦,就连生产企业和政府物价部门也逐渐不耐烦某些地方已宣布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取消价格听证会。
如果反垄断法利剑不能落在水、电、气、成品油等企业头上,反垄断的重点也许只能是境外垄断。
作为健康市场环境的大敌,无论被谁垄断都无法改变消费者"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命运。政府定价不是为了维护垄断、提高价格,而是为了尽可能地在满足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平抑价格。在水、电、气、成品油等公共产品领域,面对处于垄断地位的供应方,听证会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最后底线,如果这样的底线都无法坚守,急于撇清垄断行为究竟会给公众带来一种怎样的感受?
倘若反垄断规定旨在"攘外"而无意"安内",打着反垄断的旗号维护垄断,也许将成为公众最不愿看到却又只能看到的结局。
反垄断还要一视同仁
在当前通胀的语境背景下,人们很容易把"反价格垄断"新规解读为监管层调控物价、管理通胀预期的一件利器,国家发改委也很给力地同时发布了对浙江某市造纸行业串谋涨价和价格操纵的行为"严厉处罚"的消息。事实上,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相继查处的广西米粉涨价、镇江网吧价格联盟事件,都是反价格垄断在调控物价上小试牛刀的体现。不过,对于什么是垄断价格,以及具体垄断到什么程度会触发监管,该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和肯定的答案。
不仅如此,在以发改委令形式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还特别提出了一定程度的垄断保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表示,水、电、气等政府定价的商品不在监管范围之内。除了必须打击的市场垄断外,某些行业、市场和区域仍存在着政府管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垄断是一种必须的力量,这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铁路、机场、邮政,电力、电信、石油都有此特征。
对公众来说,可以通过自身行为的改变来避开市场价格垄断,但却不可能不乘坐长途交通工具,不使用油电产品,不打电话。如果说以"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名义所实施的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都能被"豁免"的话,那么土地价格和由此形成的高房价,金融服务定价和名目繁多的银行收费,成品油价背离国际油价连续数月只升不降,通讯电信领域的不合理霸王条款……以及其他所有"政府定价的商品",恐怕都将以某种方式洗掉"垄断价格"的恶名,从而逃脱法规监管效力网的覆盖。
按照法理角度,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但谁会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并未明确。举个简单的例子,价格垄断的执法监督权在国家发改委,公司兼并重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而在地方保护认定以及反垄断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则实战经验丰富。
因此,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关系到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问题,牵扯面很广。
从目前出台的两部新法规来看,均源于国家发改委令。尽管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已经成立了反价格垄断处,并在地方设立了相应反垄断调查处或科室,但大多数情况来说,这种力量配备应对一般竞争领域的串谋涨价、操控市场和获取暴利尚需"加强部门协作",对待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恐怕最多是谴责一声罢了。
反垄断,既然业已形成法律法规,最好还是一视同仁,如此才能真正规范市场的公平性,形成长期而有效的制约力量。如果单纯从通胀管理和物价调控的短期效应着手,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高价很可能就以政府政策的形式被合理化,从而对其他行业造成制度和法律层面的不公平,甚至因为产业链的相关性而实质上损害和压缩其他行业利益,变相引发新的价格串谋行为。
必须遏制反市场力量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出现,将是反垄断事业一个里程碑式的成就,这意味着,对垄断行为的反制将不再是理论上的反制,而切切实实地摆到了行动中来。
但是,如果不斩断垄断利益集团的政治链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可能被扭曲化、被公关化,变成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甚至于变成伤害竞争对手的利器。如此说来,是因为中国到底还是一个政治型社会,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令对于行政机构来说,不可能不执行,不可能总是抵制。从机构性质上来看,反垄断执法机构仍然是一个具备行政编制的行政单位,因而此机构并非是独立运行,而要接受发改委系统的领导。举一个典型案例,如果中石油、中石化进行价格垄断,而恰恰这个垄断型价格是由发改委价格司批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还能够儿子监督老子、下级给上级难堪吗?
其实应当思索的是,为什么垄断利益集团总让人感觉外界对其监督不力,为什么他们总是赢家?真正的命脉在于他们的政治动员能力和政治谈判能力。我国现有的垄断利益集团大多是行业性垄断,是国有企业,虽然很多地方不再给予国有企业行政待遇,但这种行政级别事实上仍然是存在的,否则,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可能突然变身为某部部长、某省省长。在垄断性国企具备行政级别的状况下,他们便拥有了远超他人的政治公关能力。一方面,他们有行政级别,比如某国企享受厅级待遇,那么他们便能在行政的层面上调动诸多厅局级资源乃至部级行政资源;另一方面,他们又有庞大的资金做拥趸,而且这些资金属于"公家"的资金,用起来大方,既可用公家的钱做公家的事,还能够积累私人的政治人脉。如此,垄断利益集团便能够在立法时进行有力的院外游说,使人大和政府通过的相关法律及规定能够最大程度地符合垄断国企的利益。
对于垄断利益集团的认知必须上升到政治层面。无论是垄断国企还是垄断民企,他们在面对政策走向变化时,必然会想方设法进行政治公关,因为只要中国仍然存在"不找市场找市长"的机遇,那么经济人理性会告诉经营者,一定是优先找市长,寻求政治资源,以求获得更多的资源分配。当然,垄断民企目前还较少,他们通常扮演的是垄断国企之下的"小媳妇"角色,是受气者。但令人担心的是,一旦反垄断执法专门机构被垄断国企进行强有力的政治公关,这个反垄断机构变成垄断国企伤害民营企业的利剑,并非没有可能。要想避免这种可能,便应当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具备较强的独立性,不至于被垄断利益集团一动用政治公关机制便"歇菜"。
由政治来决定资源分配,对于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来说,从来都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斩断垄断利益集团的利益链条,并不简单,非但不简单,还会遭遇重重的阻碍。不得不承认,我们离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由市场来主导资源分配的时代还需要加倍的努力。但不管怎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出现都是市场经济的一大胜利,有了这样来维护基本市场运行规则的胜利,市场经济的明天才可能变得更美好,对于反市场力量的遏制才能多一些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