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再发力

2015-01-08 10:58:36    来源:兰瑞环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月7日发布通知,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两部门的政策是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而发布的。

按照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农户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万元到10万元的情况,新政策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从以前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规定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分析认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大,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刺激信贷资金注入“三农”,并鼓励保险机构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