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修改将给中国进出口注入新的活力

2004-03-04 09:43:39    来源:亚太博宇

  “两会”万众瞩目,而对于外贸领域来说,一个重大的消息是,在3月5日即将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进行重大修改。那么,修改将会有哪些内容?外贸拉动对中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新的法律通过后,我国的进出口将会激发出新的活力吗?……

重大修改在所难免

        据悉,在3月5日即将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进行重大修改。来自商务部的消息表明,在修改案中,除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外,大部分内容都将有变动,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对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国营贸易和进出口许可等三大方面,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
        此前,在2003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当时,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共11章76条,其中新增35条,修改29条,增加了许多重要内容。
        一是扩大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定义扩大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草案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
  二、增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专章。为充分享有和行使世贸规则所赋予的权利,最大限度、充分用足、用好反补贴、反倾销等救济措施,保护我国产业和市场,草案作出许多重要修改,特别是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专章。
  三、增设九项对外贸易调查事项。
  贸易调查已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应对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国内产业利益,草案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
        四、完善对外贸易救济。
  草案规定,由于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向我国进口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草案还针对外贸工作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应地增加一些规定: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对外贸易统计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等。
        据悉,修改草案形成过程中,负责起草的商务部听取了包括政府、企业、专家学者、律师等层面在内的部分省市的意见,进行了反复论证。

新的活力等待迸发

        据透露,该修改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后可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这意味着一旦修改案得到通过,普通百姓将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
        据了解,按照现行外贸法的规定,我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但是,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
        让自然人享有经营外贸活动的权利主要是因为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这样,在原来的基础上,今后我国从事外贸活动的经营主体也将更加多样化。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不断降低外贸经营权的门槛,虽然新近下发的公告降低了外资在中国市场投资的门槛,但是这次新的外贸法修改草案一旦通过,在我国从事外贸活动的门槛将降得更低。
        近年来,我国的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1994年到2002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1.6倍,其中出口从全球第11位上升到第5位,并有望在短期内成为排名第四的世界贸易大国,外贸拉动对中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面对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外贸发展也遇到许多新问题:1994年制订颁布的现行对外贸易法中,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深化改革的需要,一部完善的新外贸法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在新的法律通过后,我国的进出口必将激发出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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