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合作产生弊端 “银政合作”需要趋利避害
2010-08-26 15:30:42 来源:经济日报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银行和政府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互不隶属,没有凌驾于对方的特权,它们有合作的法律基础。但是,在中国目前国情下,政府与一般的民事主体又有诸多不同,实际操作中往往有某些超法律的因素存在,银政合作相对一般的民事合同有着较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银政合作要分析利弊,尽量做到趋利避害。
适度合作是双赢
银政合作之所以得到广泛的支持和响应,并成为银行业进行业务创新的重要方面,关键在于彼此都认为银政合作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政府热衷于银政合作,主要看重如下几点:其一,银行可为政府制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计划;其二,银行可为国债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贷款;其三,银行可为国有资产的盘活提供资金支持。
银行积极参与银政合作也有其利益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由于大量的项目和资源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和政府合作能够使银行分享垄断行业利润、节省信贷管理成本、改善银政关系等;其二,通过扩大贷款总量,降低不良贷款比率;其三,可挖掘政府所掌握的其他资源。例如,银行在参与一些历史项目的处置过程中,可在人员安置、税收减免、征用土地、分担社会保障成本等问题上得到政府许多优惠政策。
过度合作有弊端
但过度的银政合作产生的弊端体现为:
一、财政投资的力度和方向可能发生偏差。一般来说,财政侧重于加快经济发展和改善社会福利,对投资增加有强烈的冲动,如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将导致财政赤字或通货膨胀。与此同时,财政投资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是大势所趋,银政合作如果偏离方向,可能违背这一改革原则。
二、银行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缺陷可能被利用。
严格分析,目前的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和考核标准存在较大缺陷,在一些建设周期长的重大项目考核中,只要借款人能按时偿还利息,该笔贷款就能在10年或更长时间内体现为正常贷款。因此,银行有可能利用大量的中长期项目贷款掩盖其中长期信贷矛盾。
三、信贷结构失衡现象可能进一步加剧。目前,70%的信贷资金支持国有经济,但只创造了约30%的GDP。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到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过分集中在政府规划的大型项目中,影响信贷资金的运用效率。
四、银政合作有可能导致道德风险。银政合作可能会强化银行对政府政策的依存度,把对地方政府的支持演化成为一种政治博弈和交易行为。近年来,银行行长到政府任职现象有加速的趋势,值得深思。
五、银政合作还存在法律风险。《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在银政合作协议中一般有诸如“政府对银行的还本付息负有连带责任”的约定,这些约定具有与政府担保相同的效力,而银行与政府是在明知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因此,政府的“担保”面临的法律风险是现实存在的。
实现四“转移”
为趋利避害,银政合作在发展方向上要实现几个转移:
第一,银政合作要由直接合作向间接合作转移。银政合作要尽量避免银政双方作为借、贷主体出现。政府要立足于为银行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减少直接的行政干预;银行要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金融环境,在支持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共同繁荣。
第二,银政合作要由项目合作向经济合作转移。银政合作要超越某个具体项目合作,要立足整个经济发展全局,进行全方位的经济合作。银政合作要由融资合作向“融智”合作转移,银行可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地方经济发展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和助手,为地方经济发展搭建良好发展平台。
第三,银政合作要由垄断合作向非垄断合作转移。随着我国政府改革的逐步到位,政府职能将发生根本转变。政府所掌握的资源也会逐步减少。因此,银行不要期望可长久分享垄断领域的利润,要充足挖掘信贷市场,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自身识别风险的能力,主动培育和扶持优质客户,逐步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第四,银政合作要由无效合作向有效合作转移。目前,许多银政合作的目标是在短时期内出政绩,信贷资金大量用于形象工程的面子工程。这些项目没有稳定的回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回报。银政合作如果建立在无效合作上将不能长久,只有建立在有效合作基础上才能真正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