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市应建立统一的清算中心

2010-08-26 15:31:24    来源:证券时报

我国的期市已经熬过了漫长的治理整顿过程,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下一步的目标就是如何谋求更好的发展了。期市要想健康、良性发展,完善市场体系非常重要。在期市的构成中,统一的清算中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期市目前尚未建立自己统一的清算中心,这仍是一个空白。因此极有必要建立自己统一的清算中心,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改进现存模式
  以各交易所为例,目前会员的清算资金划转仍然十分原始:先由出市代表代表经纪公司到交易所填制资金的出入金单,交易所审核认可后再办理出入金的转帐,该转帐资金也只能划到经纪公司在各交易所驻地营业部的帐户中或者从营业部的帐户划转至各交易所,且转帐行为一般要在每日下午收盘后进行(尤其是出金),无法做到随时划转,资金快速调度受到限制。尽管有的交易所允许经纪公司在五家结算银行同时清算,但也存在只允许经纪公司在一家结算银行清算的现象。这种运作模式无论从法律基础上(因为营业部是非法人单位,在无法人授权的情况下是不可以代表经纪公司的行为的)还是市场的实际需求上都亟需改进。改进后的清算模式应该这样:经纪公司总部的财务部代表公司行为,通过先进的银行网络对其清算资金在适当范围内随时随地进行调度,经纪公司及各营业部的一切资金行为必须通过总部财务部进行。按照此操作模式,财务部门需要对口一个统一的结算中心,以实现总部与清算机构的直接、唯一对接,减少因运行环节链众多而造成的堵塞和滞后现象,有利于期市发展。
  化解市场风险
  保证金封闭运行,需要把客户保证金严格限制在封闭圈内。当前,中国证监会已经明确规定:期市的保证金封闭运行制度要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头绪繁多、管理混乱、情况各一的现象,要避免经纪公司、监管部门的不利局面,需要由清算中心统一进行。而且,成立统一的清算中心后,各地方监管部门可直接与该结算中心协调工作,加强监管,有利于经纪公司和监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失误和损失。
  目前,我国三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合计不足5个亿,合计风险准备金不足7~8个亿,如此小规模的资金实力很难抵御大的市场风险。而且,三家交易所都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面对这种局面,如果期市出现大的市场风险,单一的交易所的实力能否有效抵御?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清算中心,以防范更大的市场风险。该中心可以尝试采用股份制结构,由各交易所、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及大的国有企业等共同组建而成。且成立这样的清算中心可以加大期货宣传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期市透明度,吸引更多的证券资金参与入期市,利于行业发展。
  与国际接轨
  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了经纪公司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分户存放、经纪公司的透支交易、客户交易的一户一码(分码)、手续费的收取等问题。但是现实市场运作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诸如混码交易、混码纠纷、大额透支、手续费恶性竞争等问题。成立统一的清算中心后,可以对投资者按照法人与自然人、投机客户与套期保值客户进行划分、认定和管理,统一申请客户编码,实行一户一码,分户存储资金,统一手续费收取标准,避免市场恶性竞争,真正实现“四个统一”的要求,减少期货市场上的各种纠纷。
  目前国际上许多成熟、成功的管理经验(例如实行统一清算)我们不妨可以拿来一用。在英国,伦敦清算所就是一个集共同清算于一身的典范。它以非营利性为基础,承诺不设立风险准备,会员拥有大部分的股权,表决权基于所有者权益,资金风险最大的会员拥有最大的发言权,管理结构体现了“一股一票”的原则。在美国,国会已经认可了清算与交易分开的观点,并且CFMA(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授权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增加一个新的监管类别—衍生品清算机构,以利于竞争。在日本,《日本期货经纪业未来五年规划》也提出了结算制度方面的改革,指出“引入清算机构制度,改变以往交易所全体会员作为多方、空方直接进行清算的状况,交易所结算业务应引入由清算机构或者交易所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对手进行清算的清算制度”,还指出“如果采取另设清算机构的方式,则应同时研究采用股份制公司的形式,使其能够从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所有这些情况表明,成立我国期市统一的清算中心无疑是我国期货行业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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