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开征五年并未起到应有作用

2005-01-28 14:05:35    

 

中国真正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是从1999年开始的。根据国务院第272号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利息税确定的税率为20%。利息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乘以税率。恢复征收利息税的背景是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经济出现了通货紧缩,投资不足,消费不旺。自1997年10月以来,价格总水平持续下降,全国商品零售物价总水平下降已持续了23个月。由于缺乏新的消费热点,居民对未来支出增加的预期增强,消费颇为疲软。同时,在决策层连续七次降低银行利息并采取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后,但依然难以扭转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的现实。1999年6月底,城乡储蓄存款余额已达59174亿元之巨。而对居民利息所得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便会达到刺激消费和扩张需求的效果,其逻辑推导过程是:征税引起边际储蓄倾向下降,便会导致消费的增加,同时会增大投资系数,从而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当时就有专家提出反对意见。但无论如何,征收利息税的收入还是让政府颇为鼓舞的。2000年前10个月的利息税收入已达120.5亿元,2000年全年共计征收利息税150亿元人民币;而2002年全年1211.07亿元个人所得税中,利息税为300.66亿元,占了几乎1/4。

如果说利息税成为所得税增加的重要因素,那么它就必然是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重要因素,就表明由于这一原因,征收利息税会导致居民可支配收入减少,这显然不会对消费产生多大正面作用。考察居民的支付能力和消费需求,不能只看总量,笼统地讲人均收入、人均储蓄余额,还要看其构成。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额虽然庞大,但绝不意味着我国大多数居民都具有较高的购买力,因为改革20年来,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已急剧扩大。而财富的不断聚集则必然带来这样的结果:由于占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受支付能力的制约,只能维持基本消费,而高收入阶层在全部收入中占有大头,人均消费倾向却低,从而带动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消费倾向下降。

而来自央行的统计数据也说明了开征利息税并未能够降低储蓄存款而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在历年储蓄存款余额的变化上,依然是一条高扬的上抛物线。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1月份,我国居民储蓄余额首次超过6万亿元;2001年8月末,我国居民储蓄余额首次突破7万亿元;2002年5月末,我国居民储蓄余额首次突破8万亿元;2003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突破11万亿元;2004年,超越了12万亿元。而相关国际统计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居民消费增速长期慢于GDP增速。特别是征收利息税的2000年以后,居民消费连续4年慢于GDP的增长,年平均增长差距达2到3个百分点。

 

征收利息税带来的潜在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利息税的实行虽然没有对刺激消费带来显著的影响,但是却使居民的储蓄意愿有了新的调整。有专家通过对2002年到2004年的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分析发现,利息税实行后,出现了利息税与储蓄没有同步正比例增长的奇怪现象。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利息税实行后,3年期、5年期等长期存款不再受宠,居民的存款结构发生了变化,更倾向于活期和短期存款。

1999年11月1日起开征的20%利息的所得税,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消费,大量居民储蓄减少定期存款,增加活期存款,并没有推动市场的消费需求,这其中有一部分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一定时期内增加了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头寸,活跃了资本市场,但由于资本市场缺乏更多的投资品种和投资价值,加上资本市场没有完善的做空机制,致使许多资金被套,股民失血严重,产生了股市恐惧症,从而又以活期的形式存入银行,银行在企业投融资的地位上又进一步加强,银行存款余额的增加导致了贷款的增长,但由于银行存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活期和短期存款,无法支持银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银行的备付金问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银行贷款的高速增长和存款增长的有限,使许多银行超过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75%的存贷比,甚至个别存贷比已经接近或者超过了100%,这使许多银行开始高息吸收存款,部分银行把吸收存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核,各大股份制银行也各施神通吸收存款。存款的吸收固然可以解决存贷比问题,因为活期存款将使备付风险加大,因此,一些银行暗地里弥补由于利息税带给储户的收益下降,这其中有存款有奖和存款赠送礼物等一系列补偿活动,这种做法实质上使利息所得税形同虚设。

 

利息税不该成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

有官员认为,在通货紧缩的状况下,国家希望通过开征利息税把居民存款“赶”到市场上来;现在出现了投资大幅度增长、非典型的局部通货膨胀的苗头,原本赋予开征利息税的意义似乎已经不大。于是有专家分析,当年被用来刺激消费的利息税如果降低,同样可以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无论从刺激消费还是减少“负利率”来说,都是可行的。

不过,利息所得税的征免是政策应对市场变化的一种响应,从市场成熟的角度来说,利息税不应该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而应是一种市场行为。征收利息所得税不一定能促进消费和社会投资,在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储蓄转化为消费缺乏一种体制性保障和福利性支持,特别是在许多原来属于公益性行业走向市场化后,居民的消费时间成本高而收益很低,在没有后续收入的稳定保障情况下,储蓄是一种最优最自然的选择。这也就是为何99年征收利息税以来,还是很难启动内需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居民的储蓄很快转化为贷款,进入生产领域,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压低了物价,从而又坚定了居民储蓄的信心;取消利息税,很大程度上释放出了一定的储蓄收益,使居民更能合理地调整存款结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信心,同时也缓解了银行的存贷比压力,降低了备付金的时间成本,提高了银行的资金流动性。

当然,政策的出台一般都是基于良好的政策预期,但市场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就并非政策所能控制了。倘若免征利息税政策出台后,储蓄回报率增加,在社会保障依旧不健全以及资本市场缺乏投资价值的条件下,将会导致资金进入银行形成关键所在的贷款,而这将进一步沉淀一部分资金的流动性,在一定层面上又会与央行控制贷款有悖。因此,这实为政策与市场的一种博奕,也是积累与消费的一次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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