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草案十月底“一审”成定局

2006-09-25 10:08:55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已经喊了好几年了,其间反反复复,有各种阻力,现在基本上各方对合并已经达成共识了,已经进入最后的立法冲刺的阶段了。此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了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新标准的政策,对这个调整,分析认为,在这个时候先启动内资企业工资税费的调整,这充分反映了两税改革的迫切性,是两税合并前的热身,更表明了政府加快推动两税合并方面的决心……

 

两税合并草案十月“一审”几成定局

据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草案日前已提交到全国人大,该草案于10月底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一审”几成定局。而“两法合并”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已于近日分别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被讨论,并原则通过。尽管提交的时间比全国人大年初的立法计划有所推迟,但专家学者们仍乐观估计,“两法合并”仍有可能按期提交明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就在不久前,财政部再次约请数位专家,逐个征求他们对“两法合并”草案的意见。一位被财政部“求教”的专家透露,财政部已经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并一直和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沟通。据了解,提交全国人大的两法合并草案,正是在多方反复考量,充分听取各方观点、意见基础上构建起来的。

 

税收优惠确立两大方向

据了解,草案中税收优惠的两大方向清晰可见。其中,一个是要坚持产业导向为主,兼顾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从相关部门自去年即着手进行的前期研究来看,企业凡购置列入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产品、设备,将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所得税抵扣优惠。而享受优惠的产业也基本确定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煤矿安全设备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方面。分析认为,税收优惠将充分体现出国家在产业上的扶持方向。同时,草案也考虑到了中国的具体国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税收优惠是分地区形成的,把所有的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完全取消不合时宜。因此,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构成了产业优惠的补充。有专家指出,这里的区域优惠不是指目前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而主要指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另一个方向,是要坚持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这也与此前官员学者们的论断相吻合。直接优惠包括直接定期、定额减免税和适用低税率等方式,间接优惠则包括亏损结转、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专项扣除、税前列支等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前常务副局长、中国国家税收研究会名誉会长卢仁法认为,对内资企业合并、分设、重组和并购过程中的资产增值所发生的资本利得纳税,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减免。而据财税部门有关负责人此前透露,两法合并后,目前的临时性减免税将尽量减少,未来要把各种优惠更多放在法里面去体现。而对现有优惠政策,不管是对内资企业的,还是对外资企业的,都要进行清理,在两法合并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或保留,或替换,或扩大,或取消。

 

合并后新立外企有过渡期 中小企业有税收优惠

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和所得税税率,是“两法合并”的要义。然而,在趋于一致的大思路大原则下,对于细节上的争议并没有停止。内外资企业税率统一在什么水平上,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据了解,草案没能在8月按时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这一问题的争论是其中重要因素,时至今日,这也仍然是草案中最为严格保密的细节部分。此前,关于税率问题,国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24%-27%,另一种是22%-24%。随着讨论的深入,争议区间逐渐缩小到24%-26%之间波动。此外,过渡期的涵盖范围和时长,也是争议的重点。据悉,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照顾来华投资企业的既得利益,新法出台后,应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给予外资企业一定的过渡期,这个大原则已经取得了共识。然而,过渡期究竟是针对新税法生效前建立的老企业,还是针对其后建立的新企业,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理解。所谓“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这意味着,新法一旦生效,生效前建立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将不会立即增加,可以继续享受从前的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直到优惠期结束。这正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而新法将对其生效后成立的新企业给予一定年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内外资企业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也就是说,假设新法生效,那么成立的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在十年以上的,就要享受从前的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直到优惠期结束;而之后成立的外资企业,如果过渡期规定为5年,在过渡期结束之前,还可以享受优惠,具体税率则按照其设立时国家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税。而这个过渡期间的具体政策,法律可能会授权国务院确定。此外,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在立法中被考虑到。此前的,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也透露,国家将对小型企业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扶持,正在考虑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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