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审计是深入推进农村工作的必由之路

2005-09-15 10:06:11    

7月初开始,由中纪委、中组部、中农办、农业部等10个部门组成的村干部廉洁自律建设督察调研组,分头奔赴海南、青海,湖南、辽宁,山东等八个省份,对目前群众反映较多、呼声较高的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为期近两个月的深入调研。据悉,这种督导调研的行动在国内尚属首次……

 

村官违法乱纪引起社会关注

 

近些年,中央对“三农”问题的支持力度加大,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在一些地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也凸显出来,并造成上访不断。这些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从7月初开始,由中纪委、中组部、中农办、农业部等10个部门组成的村干部廉洁自律建设督察调研组,分头奔赴海南、青海,湖南、辽宁,山东等八个省份,对目前群众反映较多、呼声较高的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为期近两个月的深入调研。据悉,这种督导调研的行动在国内尚属首次。

 

村干部违法违纪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情节甚为恶劣。督查组将其归纳为7种:一是借宗族势力,“拳头当权”,恃强欺弱,肆意侵犯村民人身权利;二是滥用职权,在土地转让、承包、处理纠纷、审批宅基地、计划生育指标等工作中卡拿索要;三是独断专行、办事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剥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四是发包土地、工程,优亲厚友,以权谋私;五是参与赌博、挥霍公款;六是在任职期间外出打工,对村务疏于管理,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七是在换届选举中,制造假选票,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贿选。

 

村干部违法违纪区域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在经济发达的城乡接合部和封闭的欠发达村。经济发达的村,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土地补偿、企业改制、选举和村务管理上,多体现为利益之争。而在欠发达地区,多是作风霸道、仗势欺人。

 

村官监管缘何如此之难

 

如今农村中因为征地引发的纠纷比较多,原因主要是在土地征用、补偿中,征用和补偿费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钱拨到村里后,多少发给农民?多少留给集体?怎么管理使用?相应的政策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滋生了村干部腐败的空间,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出现村官违法违纪现象,核心原因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监督形同虚设。监督出问题有两个方面原因,村民群众应是主要的监督主体,却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村务理财小组、监督小组;同时,上级有关部门监督不到位,不履行职能,缺失年度审计、年终考评,一年下来,有些乡干部从未到村里去走走,根本不了解村干部的情况。更有甚者,有些乡干部甚至与村干部串通一气,充当村干部的保护伞,形成利益共同体。

 

村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身份多数是农民,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约束国家公职人员的条条框框、法律法规,大多对他们不适用,许多乡镇干部也抱怨对他们不好管理。

 

国家颁布村干部审计规定村官也要接受审计

 

日前,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引起各方关注。

 

《通知》规定,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以往农村财务的审计主要是侧重农村财务的日常性审计和农民负担、征地补偿费等专项审计,相对而言,开展财务收支事项的审计较多,针对村干部责任的审计没有明确。目前我国已有北京、吉林、广东等11个省市制定了村级财务审计条例或办法,审计工作较好的地区反映村财务问题的信访量就很少。

土地发包、承包,集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公开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审计的重点内容。如“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目前农民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都被列入审计范围。而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的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也将重点审计。

 

此外,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和财经法纪执行等,也在审计之列。

 

对村干部的审计主要由县、乡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来具体操作。

 

《通知》特别强调,“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农民群众是审计结果的监督员。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审计法》微调如何监管村官

 

9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案(草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表示,地方审计机关应由当地政府管理,是当地政府重要的监督手段。国家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分别由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直接领导,审计署仅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业务指导。

 

由此可见,对村官的审计主体将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由乡镇作为审计主体,另一种是由县作为审计主体。

 

我们国家的村社干部都是由乡镇任命或在乡镇的指导下选举出来的。一些村社干部的问题,表面上反映在村社干部的身上,根源却在乡镇。有些村社干部就是仗恃自己乡镇有人撑着,才敢为所欲为的。为什么农民有问题要反映到中央去?是因为反映到乡镇没人理睬,反映到县里没有得到解决,这才反映到中央去。

 

过去乡镇干部们忙着要收税收款,去年以来,中央减免了农业税,现在很多地方的农民种田不但不缴税费,还要享受国家给予的粮食直接补贴,要说指导农民种地,可能很多乡镇干部还不如农民有经验有办法,乡镇的干部没有减少,一个一万人左右的乡镇,就有近百名乡镇干部,那么多乡镇干部不去帮助农民解决问题在做些啥呢?有些县区采取了把乡镇干部放到村里去担任党支部书记,这应该更加有利于调研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了,可问题还是在于干部的作风上,如果仅仅是挂个名,一年半载难得去村社一次,更不去看看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村官问题依然就不能解决。

 

因此,分析认为由乡镇实施对村官的审计是不可行的。同时,根据国家对农村行政规划的调整思想,可以说,由县统一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审计是具有可行性的。

 

确定了审计主体,下一步就是如何监管了。

 

这次修改相当多的内容在于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比如,将经济责任审计写入《审计法》。所谓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核查账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的审计制度。这一点对村级干部的审计工作同样适用。

 

除了经济责任审计,对村干部还要进行效益审计。进行效益审计的前提是村务公开。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背景和成因十分复杂,这与村里的民主氛围、村务公开透明的程度密切相关。过去基层政府主要精力放在抓民主选举上,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许多地方目前还处于制定方案和试点阶段。同时,村务公开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在调研中基层干部反映,现在,上级对村务公开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没有具体明确的制度规范,不便于操作和监督。

 

根据调查,各村对于村务公开,什么做法都有,弹性较大。有的村财务只按会计科目公开,群众看不到每笔开支,难以发现漏洞。很多地方对干部的财务审批权限没有规定,有的村干部自行对村支书、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审批额度分别划杠杠。除了村干部愿不愿意民主公开,还有村民想不想参与,会不会监督的问题。

 

在实行村务公开的基础上,就可以采取民意测评。通过测评来审计村官的执政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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