掀开房地产暴利的“遮羞布”
2005-12-06 09:41:25
在“2005首届中国地产品牌价值评估与品牌评选活动”论坛上,房产商任志强的一句“表白”令举座皆惊:“没有巨大的利润支持,无法建设品牌,因此房产品牌就应该是具有暴利的。面对此番很可能是“2005年房地产界最大的狂言”,我们不禁想值此楼市宏观调控“大功未竟”之时,宣扬房地产“暴利”有理,意欲何为……
品牌不是暴利的“遮羞布”
2005年是房地产宏观调控年。从两个“国八条”双剑出鞘,全国房地产投资回落,沪、苏、浙等敏感地区的房价开始回调。眼下年关将至,上海的房地产商仍在为“保价”博弈不止,北京的房价依旧一路高歌,广州、深圳的楼市突然反弹。因此,此时宣扬房地产“暴利”有理绝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家之言,而是行业心态的某种反映。
产业经济的一般规律表明,任何产品要获得超额利润,必须具备技术或资源上的稀缺性,是稀缺产品。而造房子有何高精尖技术,足以维持行业暴利?国际上,房地产是成熟的传统产业,行业利润接近社会平均利润,全球500强企业鲜有房地产商。而在我国,房地产却连年“蝉联”暴利行业之首。但在纳税上,房地产企业却是侏儒;在民间排定的“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榜单中,房地产业公众评价“恶誉度”年年都是最高的“五星”。这也恰恰表明,垄断利润堆不出好品牌来。
品牌不是暴利的“遮羞布”。如果暴利理由成立,有如此之巨又如此之久的暴利“支持”,那我们的房地产业早已应该是品牌林立了。可实际上呢?买房时鲜有让老百姓真正放心的品牌,交税时更没有值得一说的品牌。
房地产非正常暴利的主要来源
一是以非市场价格取得的低成本土地。土地是房产成本的重要构成要素,而土地挂拍招制度是在去年中央宏观调控后才开始真正实行起来的,因此,在这2年的房地产暴利中,低廉的土地成本占据了很大比重。
二是偷漏税。据国税局对7省市调查,在所有涉税问题中,房地产占了90%。偷漏税在非正常暴利中的比重有多大,我们无法知道,但根据有关人士对几家纯房地产开发,并有长期优良业绩与良好的企业信誉度,没有任何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的抽样统计,房产销售净利率和毛利率之比的长期平均数一般在36%至56%之间,其中值在43%到45%之间。以这个比例计算,即使房地产销售利润率在50%,其实际的净利润率也只是18%-28%之间,平均23%左右。从销售利润到税前利润,再到税后利润,其间的差额非常之大,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动点手脚,就可获取非正常暴利。
三是卖楼花。这一块已成非正常暴利的重要来源,据统计,在2004年房地产开发到位资金中,定金和预付款所占的比重已经超过开发商的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达到6000多亿元。不算别的,仅利息一项,就能给开发商带来近350亿元的好处,一进一出就是700亿元。如把由此带来的利润算进去,差不多要接近房产开发利润的一半左右。
房地产暴利的本质是掠夺
何谓暴利,这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商品经营者凭借优势地位,通过与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所缔结的、给付不均衡的价格约定所获取的非法利润”,即为暴利。暴利的种类,有欺诈,有垄断,有强力,有寻租,也有投机。而房地产暴利,则是所有这些暴利种类的综合体。房地产成本到底有多高?这似乎一直是房地产界的商业秘密。房地产商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将欺诈、垄断、强力、寻租一锅煮,还利用价格体制改革中的消费者心理预期大幅提价,以牟取超额利润。
为何房地产行业有如此暴利?只因在非充分竞争下,开发商取得了垄断性资源——土地。房地产商之超额所得正是其他社会群体正当利益之所失。长久以来,开发商的暴利与土地资产收益分配不公有关。
改革开放20多年,中国市场化的程度已经很高了,但是要素市场发展则相当滞留,从而导致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严重扭曲。而正是这种人为的价格扭曲,使得社会民众的大量财富轻易地转移到少数人手中。比如说,中国的房地产商为什么在短期内涌现出一大批所谓的富豪,如中国的百富排名中有一半以上的人是房地产开发商。这些房地产商在短期内成为富豪,他们靠的是利用政府权力对城市弱势民众及农民土地资源的掠夺。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所作的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到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到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到50%。说穿了,房地产暴利是形式合法外衣之下的实质上的不当得利。
既然事实如此,为何房地产商竟敢公开宣扬“暴利有理”、恃宠而骄到如此田地?这不能不说与近年来我们在经营城市的指针下,土地转让、税收政策诸方面失之于宽,甚至存在部分“官房勾结”有关。一些地方将GDP增速、财政税收增长的希望过多寄托于房地产业,以至如今房地产打个“喷嚏”,地方财收就“感冒”。某种程度上,这些地方政府已为开发商所“挟持”,一起绑在了房地产飞车上,开发商自然就有恃无恐。
消除非正常暴利需要走法制化市场化之路
综上所述,分析员认为,要消除房地产业的非正常暴利,一方面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行业监管力度;另一方面需要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用反暴利法遏制暴利冲动
实际上,立法反暴利,既是现实情势的迫切需要,也具有当然的合理性。现在,不但房产开发商赤裸裸地追逐暴利,其他消费品领域(比如药品、儿童用品)也都出现了惊人的暴利空间。这些暴利是基于信息不对称之上的对消费者利益的盘剥而来,简直就是彻头彻尾的不当得利。对此,以维护交易公平为天职的政府,当然不能坐视不理、放任自流。世界上多数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制订了反暴利法。我国虽然也早有人大代表和其他人士呼吁尽快出台反暴利法,但因为各种原因却一直未能提上立法日程。
假如有了一部反暴利法,政府对市场价格虚高的调控就不必过度依赖行政性干预,权宜性质的行政干预就可以转化为法律框架内的执法行为。如此,既可以实现对市场暴利的有效遏制,也能避免因过度干预而伤害市场秩序。对消费者而言,现在他们面对着发疯的楼价、药价,明知道其中有诈,却只能任由暴利集团宰割。而如果有了反暴利法,形势可能将大不相同,至少,消费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让法律出来驯服市场的“暴利冲动”。
“暴利”行为不仅侵犯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它还可能腐蚀了社会风气,恶化了收入不公平,以至成为社会和政治不稳定的隐患。
政府推动房地产业信息透明化
按照普遍可测算的标准,房价成本分为土地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建安成本、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期间费用、代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7个部分,这些内容主要分散在房产、工商、建委等职能部门,有的已经公开,没有公开的也不属于国家机密,所以搜集、整理、测算起来并不困难,并非如某些地方政府部门所言“工作量太大,条件不成熟”。这些成本基本上是可以公开的,然而在开发商的账本里,还有两个至关重要的成本,一个是他们所称的“融资成本”,据说属于“商业秘密”,另一个他们含含糊糊地称之为“隐性成本”。“融资成本”暂且不论,“隐性成本”则一定拿不上台面,见不得阳光。
对于房地产“要挟”政府导致房价成本公布难,有一些地方政府已经逐渐认识到,地方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太大不是好事,因为这种依赖越大,金融风险和经济风险也越大。所以政府的明智选择,应该是依法加强监管,逐渐降低对房地产的过度依赖,特别是,为了履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必须果断卸下替开发商保守“隐私”的义务。
消除非正常暴利需提高准入门槛
当年,针对美国石油业小企业林立局面,洛克菲勒曾讲过一句很有名的话:由无数个利益互相冲突的小企业组成的行业,注定是不稳定的,是难以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的。我们认为,中国房地产业目前就存在这一问题。
要消除房地产业的非正常暴利,需从提高行业门槛做起。过低的进入门槛既造成过多的根本就没有实力进行房产开发和没有抗风险能力的开发商,对他们来说,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趁行情好时快快地捞一票,然后准备“过冬”。过低的进入门槛也使我国房地产领域充满了“过江龙”。“过江龙”是市场的掠夺者,他们只在行业景气时进来捞一把,赚取非正常暴利,而把行业调整的恶果留给以房地产为长期主业的开发商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