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霸王条款需各方共同做出努力
2006-03-16 09:14:58
又到了3.15,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然而,被大众近年来一直诟病的霸王条款却没有离我们而去,在某些领域更有愈演愈烈之势。事实上,霸王条款的出现有着非常负责的社会背景。想消除霸王条款必须根除其存在的基础,这需要消费者、政府、消协、立法部门共同做出努力……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现象目前已经非常突出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霸王条款与我国日趋成熟的消费市场格格不入。
据国内30多家新闻媒体联合发起的中国首届“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显示,接受调查者选择非常普遍的占43.89%;选择比较普遍的占51.45%;选择一般的占3.89%;选择比较少的占0.76%;选择根本不存在的为0。
在所有回收的问卷当中,公众集中反映了电信、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市等十大行业存在的霸王现象。调查显示:选择电信的占87.6%,房地产/物业占54.4%,保险占51.3%,电力占48.7%,教育占38%,医疗占29.8%,银行占22.5%,铁路占19.8%,交通占17.1%,超市占15.7%。
调查结果显示,在电信行业,公众反映最多的是自己的手机充值卡当超过有效期时,无论卡中还有多少钱都会随卡号一起作废;还有一些公众反映,他们的手机经常收到一些不明短信,而这些短信在收到的同时手机费也被同时被划走了,这些现象让公众觉得非常气愤。调查还发现,“充值卡过期作废”已经成为公众最痛恨的“霸王现象”了。除此以外,“宽带故障、费用由消费者出”、“使用充值卡的手机,不提供通话详单打印服务”、“手机信号中断,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等规定都成为公众投诉的热点。
在房地产行业,公众不仅对房地产开发商一肚子怨气,同时对物业公司和房地产中介公司也是怨声载道。比较突出的问题有,房地产商在出售房屋时侵占消费者购房预定金和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等;物业公司收取业主费用不替业主服务;房产中介的“强制缔约行为”、“强制授权行为”、“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中介方侵占买卖双方违约金”、“中介费超出规定标准”等等,都让消费者受害不浅。
……
霸王条款何以成“千年老妖”?
中国消费者协会最近开展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这些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公布后,在社会各界产生强烈反响。
但问题是,这几年中消协和舆论界对霸王条款的檄文一封接着一封,奈何总像唐吉·诃德大战风车般不堪和悲壮,“炮轰”之后的霸王条款反而更是岿然不动?
那么,霸王条款是如何在沸腾的民怨声中成为“千年老妖”的呢?
我们知道,霸王条款长期过着“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自由生活。在“整饬霸王条款”的这场戏剧里,几乎每次的“主演”都是来自民间的群众组织——消费者保护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消协既无执法权,也无行政权,连代理消费者起诉的资格都没有。因此,可以说,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稻草人化”是霸王条款长期横行的根本原因。
另外,垄断与霸王条款的出现密切相关。但垄断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霸王条款,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当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
比如,某自来水公司收费规定,自来水公司按最低用水量实行低度收费,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不足6吨按6吨收取水费。全国人大代表曹大正认为,这种限定每月最低用量的做法,是对国家水资源的浪费,与建立节约型社会相违背。而当地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则回应说,这项规定在当地已经实行13年,为的是防止居民“偷水”,用户一般情况下正常用水每个月不会少于6吨。
人的生活离不开水,自来水公司即使给你加上一个霸王条款,你除了投诉也奈何它不得。这既是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也是其难以根除的原因。
消除霸王条款需要官民协力
确切地说,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合同拟订后,一方要么接受条款,订立合同,要么不接受条款,不订立合同。因此英美法称格式合同为接受或离开合同,在德国被称为一般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为格式条款。
目前,各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是政府主管部门替企业拟定的,或者通过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而政府部门当初在订立或审核这些格式合同时,更多考虑的是这些企业的便利和利益。
还有另一种情形。尽管有些行业是竞争性的,但消费者却被强制使用格式合同。例如,在房地产领域,有关部门从1996年1月起开始推广《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强制要求,不论购买现房还是期房,不使用该格式合同的,房产管理机关将不予办理交易过户和权属登记手续。而这种格式合同范本条款的设计,大体上有利于开发商。
市场经济乃是一种平等的经济,政府部门对企业和消费者要一视同仁,在企业的权利、利益与消费者的权利、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到企业的垄断优势,甚至应当略微偏向于消费者。
不过,有些政府部门对治理霸王条款似乎并不热心。有的部门虽然表示要治理霸王条款,但雷声大雨点小。在有的行业,尽管消费者对某些霸王条款的反响非常强烈,但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却没有及时反应,甚至为企业开脱。这等于鼓励垄断企业或不良企业的“霸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必须更多依靠自己的力量改变处境。
我们看到,在房地产行业,不少购房人自发组织起来进行集团购买,集体与开发商谈判,修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迫使开发商放弃其不当要求,接受消费者提出的合理主张。企业之所以可以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强加给消费者,就是因为单个消费者面对强大的企业,天然处于不利位置。消费者的力量来自于团结,消费者如果组织起来,就可以在交易活动中与企业相抗衡。
当然,消费者本来就有现成的组织——消费者协会。现在的问题是,各级消费者协会需要进一步“去行政化”,成为真正高效服务于消费者的公益组织。考虑到目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那些具有公益精神、也具有一定维权技巧的消费者,成为志愿性的工作小组,与垄断企业或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交涉。只有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尤其是充分利用消费者天然具有的人气优势,消费者协会才能发挥出其最大力量。
同时,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探索抗衡企业的更多渠道。格式合同之所以能够隐藏很多霸王条款,是因为格式合同本来就是企业制定的。但是,消费者协会可以占据主动地位,自己组织专家起草格式合同,并与垄断企业进行谈判。如果垄断企业拒绝接受由消费者协会制定的格式合同,则完全可以呼吁消费者采取某种抵制措施。实际上,只要政府公平地充当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仲裁者,消费者就可以与企业进行相对公平的讨价还价。
清除霸王条款同时需从法律入手
消费者非常厌恶和痛恨霸王条款,消协、工商部门也经常开展霸王条款的评选、点评活动,霸王条款为何还难以退出人们的视野呢?除了垄断使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法律的缺陷。这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将一些霸王条款以部门规定甚至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为霸王条款披上合法的外衣。比如,《邮政法》第34条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这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即使你的邮件丢了——哪怕是邮政部门故意给你弄丢的,你也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他们已经在部门立法时,为霸王条款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最大限度地规避了自己的责任。
二是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不完善,为霸王条款的存在提供了空间。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尽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涵盖了霸王条款的一些特征,并且,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但是,相关表述依然不够明确。更重要的是,并没有对霸王条款制定者进行处罚的规定。
这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是,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加入霸王条款的收益总会大于成本。用经济学的观点就是,经营者采取这一行为的机会成本很低,而收益却很大,所以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驱使下,谁都会选择将霸王条款写入格式合同。
因而,在霸王条款年年评选年年面孔依旧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从立法的角度解决问题,以法的形式,对霸王条款的制定者进行严厉处罚,从根本上消除霸王条款——这一公众关注多年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