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李荣融:国有股减持会解决 首先要立法

2010-08-26 15:21:43    来源:证券日报

国有股减持流通需要有环境、有条件,同时还要找到一个很好的办法;这样的办法肯定会找到,不要着急

    本报讯(记者马宏建张雁)在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记者招待会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进入了新的阶段。就广 大投资者关心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他表示,国有股的减持和流通肯定会找到一个很好的办法。

    李荣融指出,国有股减持提出,一方面是为了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这样一个途径来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减持来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这个方向是正确的。减持、流通需要有环境、需要有条件,同时,还要找到一个很好的办法。他表示,这样的办法肯定会找到,不要着急。

    他说,在国有股权转让以及管理层收购等方面,要依法有序地进行。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不规范,因此国资委现在第一位的工作就是加快制定规章法规。

    李荣融指出,国资委当前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监督管理机构,理顺权限职责关系,落实资产经营责任,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尽快建立起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框架。他强调,要使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要推动企业间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培育和发展30-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的退出机制,建立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加大企业兼并破产力度,力争再用5年时间,使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基本退出市场。他还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境外和地方的国有资产流失,落实责任。

    在回答记者有关一些地方政府加快变卖国有资产的问题时,李荣融表示,财政部已发文明确要求制止这种行为。今后,国资委将对地方国资委加强指导和检查,一旦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李荣融说,目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管理不规范。今后必须首先加快立法,然后才能依法行事。

    另据了解,5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望于本月内公布施行。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职能机构的组建已基本完成,人员配备也已基本到位。

    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是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是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是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是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是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性质和职能

    根据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目前直接监管的企业共有196家,截至2002年底拥有资产总额6.9万亿元,所有者权益2.5万亿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是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是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关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是经国务院授权和省、市(地)两级政府授权,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关系。

    九大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监督管理机构,理顺权限职责关系,落实资产经营责任,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尽快建立起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框架。

    一是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二是自上而下依法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合理划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和产权隶属关系。

    三是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四是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

    五是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步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完成重组改制的基础上到境外上市。

    六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

    七是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八是形成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

    九是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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