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宝剑出鞘能否所向披靡?

2008-07-30 09:57:32    

8月1日起,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即将开始实施,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也向外界公布了 “三定”方案,根据该方案,国家工商总局即将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相比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将第一个扛起反垄断执法的大旗,但遗憾的是,原先在制定草案时计划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迄今为止,无一出台......

工商总局将扮演包公角色

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也终于有了点眉目,7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外界公布了该局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该方案,国家工商总局即将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此执法局将是第一个现身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工商总局的“三定”与此前人们的猜测一致,反垄断执法权的分配格局将尊重“历史传统”,即工商总局一直以来掌握着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大权。在此之前,工商总局负责反垄断执法的主要部门是公平交易局。在过去的几年中,公平交易局曾经积极主动地介入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 也曾经开展了一些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专项执法行动。

根据当日工商总局公布的“三定”方案,《规定》中对即将设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职责的描述是:“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而工商总局关于反垄断的执法权局限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类。此前,我国反垄断法定义了三种具体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另外据说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机构还包括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前者将设立“反垄断调查局”,专司“经营者集中”的垄断审查,独掌内外资并购的审查权。而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职能将是局限在价格垄断的范围之内。

对行政垄断能否产生威慑?

国家工商总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初步解决了《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问题,但是,比执法机构更重要的,是反垄断部门将来如何面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目前行政垄断性国有企业独立于自由竞争市场之外的现象,他们能否有所作为?

我们都知道,“反垄断”的理念来自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为啥要反垄断?因为某些企业依赖高科技产品和良好的服务,使自己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占据了过大的市场,成为能够左右市场的巨无霸企业。这种现象一是挤压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而中小企业却是因没有大型生产线而能够提供最多就业机会的企业群体;二是这些巨无霸企业的最后目标是垄断全国市场后独自操纵产品价格,伤害消费者;三是失去竞争的巨无霸企业很快就会失去创业、创新和提高服务水平的热情,最后必然走向衰落。所以,必须用国家出台反垄断法的办法对其加以限制。

但他们与我们不同的是,西方国家的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几乎没有具有政府背景的行政垄断性国有企业,因此,他们反垄断的对象,主要是微软公司这样的实现了充分竞争的纯粹民营企业。可是,我国目前最严重的垄断现象,不是来自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而是如电力、石油这类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他们依靠行政的力量独占与民生联系最紧密的资源,垄断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许多国企的产品甚至垄断了全国100%的市场!

可见,我国要反垄断,必须先拿行政性垄断企业开刀。如果不这样做,那就是“抓小放大”,就是“先捡软柿子捏”,就很不公平,就不能起到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就会增加企业之间的矛盾,就会让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打了折扣。所以,我们期待新成立的反垄断机构,必须在理念、体制、技术上做好准备,将反垄断的主要对象放在行政垄断上,尽快出台有关反垄断法的各项配套法律法
规,尽快研究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力争做到心中有数,从容应对,对行政垄断能够产生相应的威慑力?

挑战外资巨霸微软恐成首被告

尽管《反垄断法》细则尚未出台,但其实施终于使得中国有了对付垄断的法律武器,对于跨国IT垄断企业来说成为一把利剑,总将发挥出其积极作用。盘点反垄断法的“赶考者”,第一个想到的肯定是微软。商务部筹备成立反垄断调查局,而位于风口浪尖的微软可能成为首个遭受反垄断调查的企业。正在韩国和欧盟遭受反垄断审查的英特尔,对于中国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也处于忐忑不安中。但截至目前,微软和英特尔对此一直三缄其口,但据悉其外松内紧,内部功课做得很多。另一家在中国市场上遭遇垄断质疑最多的跨国公司利乐则在低调进行经营调整。半个月前,利乐在中国的客户陆续收到一封270余字的信,承诺将确保利乐的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要求,并透露,正在对经营调整计划做最后的完善,可能发生的变化会在反垄断法生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另外,《反垄断法》将给汽车行业的潜规则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加价卖车、区域限制、地方保护,这些都是目前汽车市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状,将很难面对反垄断法大考,尽管汽车厂商们尚无关闭4S店的计划,但不少猜测认为《反垄断法》的推出将使4S店经营模式陷入困境,4S店在售后领域独大的局面将受限制。不久前,成都三家广州丰田经销商开始对凯美瑞实施“自主定价”,被视作广丰提前试行《反垄断法》的反应。

在《反垄断法》将要出鞘之际,民族企业正酝酿一系列行动,单等《反垄断法》生效后就将涉嫌垄断的外资告上法庭,捍卫生存权利。最先跳出来的自然是一直深受微软“压迫”的国产软件厂商。永中科技总经理曹参便呼吁将微软列为中国反垄断法“第一被告”,并表示如果政府不出面,永中也准备打官司。英特尔的渠道和OEM厂商也在积极搜集证据,准备对英特尔提出垄断诉讼。一家民族打印机企业则将目光瞄准了惠普,“他们搞低价倾销,并将打印机与墨盒联系起来。”

与此同时,由互联网实验室牵头、联合各领域数十名专家学者组成的项目组完成的《中国高科技领域垄断状况调查报告》即将推出,标志着中国反垄断从摇旗呐喊的呼吁阶段进入真正理性的调查和评估阶段,为未来实际诉讼的操作阶段提供了支持。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表示,以学者为代表的民间力量正是最核心关键的因素之一,在反垄断法即将出台时,其也正在联合包括专业律师在内的专家策划几起诉讼。“一般的企业不敢反垄断,让我们光脚的学者来做,希望通过诉讼为《反垄断法》启蒙。”

宝剑在手“民众反垄”能否有所作为?

从1994年列入人大立法程序至今,《反垄断法》一直充满变数,其中最关键、也最具争议的就是是否规制行政垄断。在草案某稿的意见里,行政垄断一章曾被整体删除,后又被恢复原状。众所周知,对这一条款的争执最终还是根源于法款背后各部委的利益。随着
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性垄断问题将得到缓解。

如今尚方宝剑在手民众反垄断的热情也逐渐高涨,自去年颁布法令后,民众对行政性垄断的指责越来越多,通过网站历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种种行为———火车退票费、电信各明目收费、银行跨行取款费,甚至择校费等高居榜首。而如果不是《反垄断法》的颁布,包括中石油、中移动、国电这类国企巨无霸也不可能正面公开回应质疑。《反垄断法》不仅拷问了种种不合理的行政收费,垄断企业的高收入问题也被舆论置于聚光灯之下。据国资委透露,应对民众呼声,其一年间已发布两文件要求彻查央企高福利问题,随着各部委细化收入分配体系改革相关政策的出台,“倒闭电厂抄表工年薪10万”的现象将不会再出现。

我们不期望这部法律会有多大作为,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在8月1日后,当煤气公司以安全为名强制安装某品牌煤气灶具、热水器时;当自来水公司要求统一使用指定电表时;当你对广州有线运营商的机顶盒每月26.5元维护管理费感到师出无名,或认为ADSL停用也不得不每月交12元“端口占用费”是“霸王条款”时,我们可以向相关反垄断监管部门提起申诉。《反垄断法》正是要限制这种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交易或者滥收服务费的行为。如果你是一名辛苦挣扎的中小民营企业主,在外资通过技术或资本形成的自然垄断阴影下活得气喘吁吁时,这个法律将给我们一个击鼓鸣冤,甚至有望沉冤得雪的机会,让你不再像堂吉诃德一样悲壮地挑战。
忧虑:配套规则无一出台宝剑恐变残剑

 再过三天,这部被称为“经济宪法”也是被多数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将正式施行。然而,随着生效日的临近,各种负面消息纷纷传来,据悉,原先在制定草案时计划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迄今为止,无一出台。无论如何,从立法角度讲,“无一出台”的现实不是时间不够或经费不足。《反垄断法》的通过是在2007年8月30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这个时间距离法律生效日足有十一个月之久。相比起《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半年过渡期,《反垄断法》留给配套法规之立、改的时间要更为宽裕。

众所周知,承担部分反垄断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等,而查询媒体报道,我们发现,有关部门也曾一再表示将迅速出台配套规章。比如,去年9月10日,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曾表示,商务部积极备战反垄断法实施,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配套法规规章;去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也表示,工商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反垄断法的有关配套规章,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做好准备;还有发改委此前也曾要求尽快制定反垄断法配套法规规章;等等。诸如此类的要求“抓紧、积极、尽快”做好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声音,长期层出不穷。可是,现在到了这部法律实施的时间节点,结果竟然是40余个配套规则无一出台。

一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辅助与保障。完全缺乏配套制度的反垄断法,现在只能以仅有的8章57条这些原则性制度文本出现,对相关原则与概念缺乏具体细化,对其专业性和复杂性缺乏操作细则的解释,反垄断法大抵只会留下一个孤零零姿态。仅有八章五十七条的《反垄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些类似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之下,条文中充斥着极具原则性的规定。这次《反垄断法》也再一次将问题展露在我们面前。之前的《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也都存在“预备期内风平浪静”的沉默。行政立法部门似乎已习惯了先让缺胳膊缺腿的法律带病在岗,然后再根据这部带病之法产生的相关问题,拾遗补缺,定规立制。同样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地方性立法和政府规章也还曾在一段时间里呈现出短暂的井喷现象。

现在,面对40余个配套规则无一出台的尴尬,反垄断法能够让那些垄断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绝迹吗?外资“斩首式”并购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能得到遏制吗?一纸公文限制人们选择权的事情还会不会发生…… 是什么让磨了13年的这柄法律之剑,只有光闪闪的剑头,而没有可以操纵挥舞的剑柄呢?既是一柄断剑,是残剑,自然也难以为公众带来所需要的公平与正义。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